【法治金海】求职路上需谨慎,押金费用莫轻信,丽子讲堂为你以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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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3 13:24

小苑满怀期待地去应聘新工作,却在签署劳动合同时被要求缴纳押金,正式入职后返还,如果安排工作后不去,就不退。这让他十分困惑:找工作还要先交钱?他心存疑虑,不清楚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规,陷入了两难的选择之中。

金水丽苑社区工作人员:

每年的3月、4月是传统招聘旺季,对于很多求职者来说有“金三银四”的说法。但是,求职者在找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一时心急而受骗、受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丽子提醒大家:

高薪诱惑须谨慎,押金费用莫轻信

求职路上多留神,保持清醒勿心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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