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男子在女厕所偷拍被发现后逃离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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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6 09:26

3月12日,有网友发视频称,近日一男子在重庆永川一女厕所偷拍,被人追赶时从二楼商铺坠地。

3月13日,永川公安就该事件发布警情通报,详文如下:

网传“一男子偷拍被发现后逃离坠楼”。经该局调查,3月11日22时许,一女子在中山路街道步行街二楼女厕怀疑被人偷拍,遂与男友在女厕门口守候,拦住从女厕走出的徐某(男,36岁),质问其是否偷拍,徐某摆脱二人阻拦,翻越二楼护栏坠地受伤。

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徐某控制送医治疗。徐某多处骨折,无生命危险。

经查,徐某对侵犯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局已对徐某立案查处。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代先权律师针对此事件作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一、偷拍者法律责任的界定

1. 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徐某偷拍他人隐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尊严和私人生活安宁的重要保障,受法律严格保护。被侵权女子依法有权要求徐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例如,被侵权女子可要求徐某以书面形式或公开声明的方式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若偷拍行为给女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根据《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女子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赔偿,以弥补精神创伤。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隐私的行政违法,警方立案后,将依据其违法情节轻重,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给予相应治安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情形):若徐某不仅实施偷拍行为,还将偷拍内容传播、出售,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极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比如,若徐某将偷拍视频在网络大量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将面临刑事追诉。一旦罪名成立,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体现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严厉制裁。

二、女子及男友维权行为的合法性辨析

女子和男友在发现疑似偷拍行为后,在女厕门口守候并质问徐某,此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合理的维权和制止违法举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迫,无法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时,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产等合理措施。在整个追赶、质问过程中,只要女子和男友没有使用暴力殴打等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仅是进行正常的阻拦、追逐,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徐某坠楼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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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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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公众在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及应对策略

个人隐私保护。在商场、公厕等公共场所,公众应时刻保持高度的隐私保护意识。使用公共厕所时,先仔细检查隔间内是否存在异常设备;在更衣室等隐私敏感度较高的场所,留意周边环境,观察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设备。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场所管理方反映,若情况严重,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维护自身隐私安全。

发现偷拍应对。若发现有人偷拍,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如偷拍设备、偷拍者外貌特征等,这些证据对后续警方调查和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同时,及时联系警方,交由专业执法人员处理。切不可自行采取过激行为,避免与偷拍者发生直接冲突,导致自身陷入不必要风险。若因维权与偷拍者发生冲突,务必注意控制自身行为限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因过度维权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特别提示

网络传播风险。偷拍内容若被二次传播,传播者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甚至构成犯罪。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或辱骂,可能引发名誉权纠纷,传播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维权行为边界。即使面对违法行为,公众也需保持克制。超出必要限度的“私刑”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导致维权者自身面临法律制裁。

事件反思与总结

个人层面。个人应提高隐私安全意识,掌握合法维权方法,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自身隐私,遇到侵权行为时,冷静、理性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社会层面。社会需完善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公共区域的监控与巡查,减少偷拍等侵权行为发生。同时,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素养,营造尊重隐私、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

法律层面。司法机关需快速响应、公正处理此类案件,通过个案推动社会对隐私权的尊重。严格依法追究侵权者责任,同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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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6岁男子在女厕所偷拍被发现后逃离坠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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