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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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案件评查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办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第四条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明确评查范围、评查内容、评查程序、评查标准和评查结果的运用。
二、评查范围第五条检察院案件评查范围包括:(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二)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抗诉决定等;(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四)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作出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书;(五)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指定评查的案件。
三、评查内容第六条检察院案件评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三)办案期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法办案情形;(四)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是否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评查程序第七条检察院案件评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受理:评查部门收到案件评查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告知申请人评查程序和要求。
(二)调查:评查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三)评查:评查部门组织评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评查,形成评查意见。
(四)反馈:评查部门将评查意见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或者有关单位。
(五)整改:案件承办人或者有关单位根据评查意见进行整改。
(六)审核:评查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对整改不力的,责令重新整改。
五、评查标准第八条检察院案件评查标准主要包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三)办案期限合规,不存在违法办案情形;(四)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汇总一览表【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羁押期限汇总⼀览表【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办案单位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拘留117条传唤、拘传不超过12⼩时,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超过24⼩时1 89条被拘留⼈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内提请批捕3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4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嫌疑分⼦,可延长⾄30⽇30检察机关拘留165条⾃侦检察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1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3⽇3批捕89条检察院对于提捕案件进⾏审查,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公安机关侦查154条对犯罪嫌疑⼈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1156条交通不便,重⼤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取证困难的重⼤复杂案件,按省级检察院,可延长2个⽉2157条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156条不能侦查终结的,报省级检察院,可再延长2个⽉2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8个⽉+8天(传唤和拘传算1⽇,计满30⽇换算为1个⽉,虽略有不严谨,但基本符合法律规律)88检察机关侦查162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致87审查起诉169条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内作出决定1重⼤、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0.5171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每次1个⽉,补充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每次⼀个半⽉。
1+1.5+1+1.5=55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最长为6.5个⽉⼀审202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3个⽉3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有156条规定情形,报上⼀级法院可延长3个⽉3延审199条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期限1个⽉,不得超过两次,补侦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1+3+3+1+3+3=1414219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10法院上诉为5⽇220条原审法院3⽇内将上诉状及证据材料移送上⼀级法院,向上⼀级法院上诉的,加3天6⼀审法院最长羁押期限为20个⽉+16天2016⼆审232条⼆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内审结2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有156条规定情形,报省级法院,可以延长2个⽉2224条⼆审开庭的,检察院阅卷时间1个⽉1⼆审法院的羁押期限最长为5个⽉5死刑复核235条⽆期限死刑251条法院接到最⾼法院执⾏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以内交付执⾏7犯罪嫌疑⼈、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最长可被羁押的期限为(不包括死刑复核及执⾏):侦查阶段8个⽉零8天+审查起诉阶段6.5个⽉+审判阶段⼀审20个⽉零16天+⼆审5个⽉=40个⽉零9天如果⼆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审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判决之后,当事⼈还可以上诉。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

执行阶段法律法规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注点:1、执行案立案后可于10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上一级人民法院据申请,可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由本院执行、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执行;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被执行人反对其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方式;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关注点: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的公开;2、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的处理;3、终结执行公开听证原则;4、执行期限;5、对执行异议的审查;6、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案件协调工作的通知关注点:1、跨省执行案的处理;2、上报案的核查、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关注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没有期限限制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关注点:对消极执行或长期不能执结的,可通过督办函督办,或直接调卷审查,指定其他法院办理,或者提级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中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三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注点: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流拍的,在指定报纸公告变卖;2、第三人应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申请应买;3、优先购买权人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告知书》和《案件提级(指定)执行情况告知书》的通知关注点:执行阶段法官应履行的告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关注点:1、执行上述房屋的条件六个月的宽限期的设定;2、强制迁出的适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期限

公告送达期限【篇一: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怎么办】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怎么办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
公告期满,就算已经送达。
那么,当公告送达日期不一致的时候,怎么计算公告时间呢?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人民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在本院公告栏內张贴,有时还需要邮寄给其他地方人民法院张贴,这样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不同的公告日。
请问,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哪个公告日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
来信中谈到的是指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需要委托给异地法院张贴公告的情形。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公告栏内为同日公布,则本地法院需要将该公告提前交邮受托的异地法院,这种情况下,计算公告期间,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自发布公告之次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如遇公告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法定休假日的,则以节假日或法定的休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届满日。
如果将同日签发的公告在本地与异地法院的公告栏内不同日公布,一个公布在前,一个公布在后,则计算公告期间应以后一个公布日为准,从后一个公布日的第二天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常采用的送达方式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大,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公告送达凸显重要。
目前,实务中存在公告送达操作失范,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
为正确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就如何规范公告送达这一诉讼活动谈几点粗浅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1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下称《刑事执行规定》)正式施行。
今年以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称刑事财产执行)专项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财产执行(不含刑附民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财产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全面实现,关系到法院刑事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
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将法院刑事财产执行纳入检察监督的新业务。
各级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刑事执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刑事财产执行。
二、切实做好刑事审判、立案、财务管理与执行等有关部门在刑事财产执行上的衔接工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各级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在裁判生效后七日内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登记立案,排定案件后交执行部门执行。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涉刑事财产执行的有关案卷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各中级法院可以制定刑事审判、立案与执行部门相互衔接、协调的工作规程,在最高法院制发《移送执行表》前,可以按照《刑事执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印发本辖区统一适用的《移送执行表》,并报省法院备案。
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将刑事财产执行作为专项工作管理,集中管理移送执行的裁判文书及汇总案件执行基本情况,以便定期与检察机关进行数据比对。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要怎么做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对于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问题,要如何破解,是人们头疼的难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相关法律知识。
破解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的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目前,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因无法控制被执行人车辆,导致法院对车辆无法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需要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更要出台有效的执行措施,制定具体可行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实际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就如何加大对车辆的执行力度具体分析如下:一、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目前,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
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
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
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现象。
由此这就会导致产生司法威慑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很难促动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的后果。
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出台的配套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安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应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
目前法院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的做法经常会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
2016年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完美解析

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下列哪些事项,《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受案范围、管辖B.期间、送达、财产保全C.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D.检察院对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3、关于程序法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程序法定要求法律预先规定刑事诉讼程序B.程序法定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C.英美国家实行判例制度而不实行程序法定D.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我国实行程序法定4、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5、王某涉嫌在多个市县连续组织淫秽表演,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随即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10月17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5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关于律师提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10月14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受理B.11月18日提出申请,检察院应告知其先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C.12月3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查D.12月10日提出申请,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审查6、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
甲持卡去ATM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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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一审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66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108条)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公告送达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92条)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267条)答辩期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125条)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8条)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民诉127条)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12条)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
(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12条)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34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30条)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37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38条)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
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
(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再审新证据。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
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
(民诉司法解释227条)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民诉45、47条)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一审审限普通程序。
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3个月。
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
特别程序。
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
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判决书送达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148条)二审上诉期间对判决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
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民诉164条)涉外案件。
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269条)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167条)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
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
审理期限为30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再审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209条)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民诉211条)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204条)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执行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
(执行工作规定61条)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
(民诉225条)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