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说法】伪造印章不可为 以身试法终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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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8 03:59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花山区的住所内,使用通过网络购买的小型光学刻章机器刻录了某银行的印章,并将其刻录的假印章盖印在材料上,并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提供至某某市法院。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某银行核实后发现印章系伪造,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案移送的物品,予以没收。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印章”范围,既包括公司公章,也包括公司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为一时之利或图一时方便以身试法,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原标题:《【“花”式说法】伪造印章不可为 以身试法终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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