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请书范文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08 18:34

生育津贴申请书范文(精选7篇)

篇1:生育津贴申请书范文

生育津贴申请报告

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管理处:

本人系,现在因本人对生育保险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导致未能及时申请办理生育津贴的相关手续,现特向贵部门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望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篇2:生育津贴申请书范文

2、夫妻双方均满24岁,可享受晚育津贴,晚育休假及晚育津贴可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津贴标准按照男方缴费标准发放)

备注: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3、生育保险报销内容: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2012年北京市生育险报销标准汇总”

本次办理生育津贴申领及产前检查费用报销

3、报销流程

(1)生育或流产次月15日-25日后办理生育津贴,生育后每月1-20号办理产前检查费用。

(2)生育津贴申报:根据附件“丰台区申报生育津贴材料须知”准备申 报资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可去丰台区社保中心二层201室领取

(3)产检检查费用报销资料需到丰台区社保中心一层领取

(4)备注:若单位职工放弃晚育津贴,由丈夫享受,需写证明资料,“参

考附件晚育津贴证明”

4、到账时间

申报后次月月底到账

篇3:生育津贴法律性质研究

关键词:生育津贴,工资预支,权利主体

劳动力是第一生产力, 它确保了生产的长久性进行, 生育者通过生育行为, 为人类的繁衍、历史的延续、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 生育行为不仅仅是一项艰辛的自然行为, 而且还是一项光荣神圣的社会劳动。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 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 促进公平就业,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原国家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使生育保险自此成为我国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 法律更加细致详尽地规定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但该《特别规定》实施以来, 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许多有争论的问题, 本文仅对生育津贴法律性质及其权利主体相关问题做一番简要剖析, 意在抛砖引玉。

一、生育津贴的内涵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 给予的生活费用, 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 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 差额部分仍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生育津贴热点问题探讨

(一) 权利主体

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 大多数倾向于女职工或女性劳动者。因此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自然是女职工。部分地区社会保险条例规定,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 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2012年出台的《生育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则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而对“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这种情况未做明确说明。

(二) 违反计划生育能否享受生育津贴

有的观点认为, 女职工即使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也能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的孕产的休假及待遇。原因是《特别规定》删除了原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五条, 即“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不适用本规定”。

前提是, 计划生育为我国《宪法》所规定, 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于2001年12月20日, 明示“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于1988年7月, 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为避免引起执行者的不同理解, 所以原规定特地制订了第十五条作出说明。

2006年1月起实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示“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并有数个提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条款, 进一步说明, 享受生育津贴, 要以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

(三) 生育津贴与工资

吉林省某单位女职工小丽休完产假, 领取了生育津贴回单位上班时, 单位让她退回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 理由是小丽已经从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了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有。小丽不理解, 她认为自己是单位员工, 产假期间单位就应该支付保障基本生活的工资。于是, 她就来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想讨个说法。

实务中这类的争议不在少数。根据《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 不享受生育津贴, 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由此可见, 生育津贴设立目的是为保障产假期间生活所需, 即相当于工资, 而本案中, 小丽已经享受了生育保险中的产假、生育津贴等待遇, 这就意味着, 在小丽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 (即产假期间内) , 其所在单位可不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从单位领取的工资应当退回。当然,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规定,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 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所以, 如果小丽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发放的基本工资, 差额部分仍可以要求单位补足。

参考文献

[1]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政府, 2004 (12) .

[2]林绿梅.简论我国生育保险的历史沿革[D].科技创新导报, 2010 (7) .

[3]娄彩萍.关于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思考[D].经济师, 2010 (6) .

篇4:带薪休产假能否领取生育津贴

我几个月前生了小孩,社会保险部门给我报销了生育费用并支付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我所在公司也按月给我发了工资。但现在公司要求我将生育津贴返还公司,理由是我不能既享受生育津贴又领工资。请问,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山东 黄莹

黄莹读者: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给你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你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贴而退回工资。

篇5:(贵阳)申请生育津贴须知

1、办理范围:

1)生育津贴申报对象是在职女职工,其中合同制员工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办理,派遣制员工请至派遣公司进行办理。

2)配偶在无工作、未参保的情况下,可以由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保险,但不能参加生育津贴申报。

2、办理时限:

1)生育津贴一般要在生育6个月后开始申报(一般在休完产假后即可办理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生育后10个月。

配偶生育保险可以在生育后3个月开始申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需要申报的职工请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交至人资部,过时请延后至下一个月办理。

3、申报资料:

1)生育津贴:《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生育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津贴:《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门诊发票或出院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盖章)、疾病证明书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

3)配偶生育住院: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出院小结(盖章);出生证、准生证、职工本人医保卡和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报销: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有些发票上有明细清单则无需提供此项);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复印件;若属于配偶报销的就还需要提供无业证明、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篇6: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

1、受理时间:每月1日-15日(工作日)。

2、需提供的材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单位盖公章);(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已登记备案的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可不提供;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 注意:已使用旧版本的表1登记的,办理生育津贴仍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篇7:职工生育津贴信息核定申请函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我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

同志(身份证号码:),于

****年**月**日,在 医院住院(或门诊)生育(或门诊手术),住院号为:,其生育津贴标识应为:

,婴儿出生或手术时间为:

****年**月**日,生育为(单、双)胎。请核查其社保信息及生育报销档案,我单位亦已告知职工,在必要情况下,社保部门可到其原住院(手术)医院核查病历等相关资料。

职工签名(按指印):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名称(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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