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瑞金这两人被判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23 21:06

  瑞金两名男子被判刑!

  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20年12月,杨某某、刘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曾某某(已判刑)。之后,杨某某不想继续将银行卡提供给曾某某使用,便从网上找到一份《取保候审告知书》模板,填入自己信息后打印拍照发给曾某某,并谎称其已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时,为逃避公安调查,杨某某将卖给曾某某的银行卡挂失。

  不仅自己伪造,

  还帮他人伪造!

  刘某某得知此事后,也让杨某某帮忙做一份有印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于是,杨某某又在网上找来模板,并在模板电子档中制作了一枚写有“瑞金市公安局”字样的圆形电子印章图案,之后将伪造好的《取保候审决定书》电子档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将杨某某伪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打印出来,填入了自己身份信息后拍照发给了曾某某。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买卖银行卡是违法行为。本案中,杨某某、刘某某在意识到不能卖银行卡后,能及时中止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但所用方法不当而获刑,令人惋惜。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破坏了公共管理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自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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