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耗子”利用职务便利“薅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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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0 09:47

内外勾结 私吞50余吨油料

检察机关以案促管引导企业消除内控盲区

姚雯/漫画

油料配送中心司机与押运员沆瀣一气,长期以来利用职务便利,在配送成品油的途中私自窃取油罐车内的成品油,并以低价卖出,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此前所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结事未了。在丹徒区检察院监督推动下,一场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散装私油行为的专项行动正在火热进行中。

停车场内隐藏神秘交易

2018年7月,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某露天停车场内,一辆油罐车、一辆面包车,两辆看似不相关的车并排停放。两辆车下来三个人,随后三人交换油桶并迅速驾车驶离。油罐车应该在加油站内给油,怎么会出现在停车场?这三人在进行一笔什么神秘交易?

2021年6月,丹徒区公安机关发现,有人销售低价成品油料,遂对此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何某、孙某、时某(另案处理)抓获归案。至此,一起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成品油料的案件浮出水面。

经查,犯罪嫌疑人何某、孙某均为某石油运输公司驾驶员,二人共同驾驶一辆油罐车从南京的油库将汽油配送至镇江市各加油站。2017年至2021年6月间,何某、孙某在把汽油运送到加油站后,将油罐车开至丹徒区辛丰镇停车场,将油罐车内多余的汽油卸出,卖给犯罪嫌疑人时某,共窃取售卖成品油50余吨,收取油款合计37万余元。何某、孙某二人收到油款后私分。

利用行规非法“揩油”

2021年11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为详细了解案情,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了加油站。工作人员称,一般油罐车运油过来都持有运输油量清单,加油站员工会核对清单上的数据,油罐车直接和地下油库对接给油,再对比加油前后油库容量表盘显示数值及油罐车运来的油量,以此确定油罐车里的油是否完全放完。

据案发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对油罐车司机装油、运油、卸油均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如油罐车在装油、卸油之后,相关人员均会在油罐车上安装封签,防止私下放油。那么何某、孙某为什么能够得逞,且持续四年没被人发现?

经过讯问孙某,“揩油”手法水落石出。原来,因为汽油、柴油都存在挥发现象,因此,石油公司对每辆油罐车都设有一个损耗值。公司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允许损耗运输总量的千分之一,如果超过千分之一,出车驾驶员将按照加油站挂牌油号的价格赔付,在千分之一以内就是驾驶员的可控范围。

“何某、孙某就是利用这千分之一的损耗许可,卸完油以后把车停在停车场,把油罐车多余的油放出来,连续多次实施窃取公司油料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检察建议堵塞漏洞

“我们从办案中发现,尽管公司每辆油罐车都安装有监控,但是车辆熄火断电后监控就失去作用;油罐车放油的阀门由于没有铅封,犯罪分子往往私自拆卸油罐车封签,将油罐内的油放出些后再装回封签;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贪利、从众心理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石油、天然气等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又是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在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引发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案件审结后,办案检察官带着检察建议书来到案发单位,共同分析案件暴露出的监管问题和生产经营上存在的安全隐患。

随后,丹徒区检察院又通过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建议案发单位加强对油罐车实际损耗量的监管,对油罐车运输环节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据悉,丹徒区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契机,围绕推进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同辖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销售散装私油行为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本报通讯员王运喜 温娟娟)

监控突然中断,原来是“油耗子”出动了

作案12起、窃油57.98吨的犯罪团伙被打掉

本报讯(记者于莹莹 通讯员苏丽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内外勾结偷盗中石化集气站内凝析油案件依法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不等刑罚。其中,李某等10名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此,这个连续作案12起、窃取凝析油57.98吨的犯罪团伙被彻底端掉。

2021年3月13日凌晨,中石化某油气分公司采气厂巡逻队在工作时发现,鄂托克旗辖区内某集气站的监控信号突然消失。采气厂巡逻队立即前往集气站巡查,将正在盗窃凝析油的李某等人当场抓获。随着侦查深入,一个以李某为首的盗销凝析油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集气站多名工作人员牵涉其中。

李某是该集气站站长,负责集气站日常管理工作。从2020年11月底开始,他预谋盗窃凝析油,伙同站内其他7名工作人员,勾结站外人员王某甲、王某乙负责拉运销赃,将盗取的凝析油卖给张某,形成了一条“盗窃——运输——销售”的犯罪链。因为是内部员工,李某等对集气站的生产情况、内部环境、生产工艺等十分熟悉,这给盗窃凝析油带来了便利。

每次作案时,该团伙都有明确分工,李某事先安排内部员工断开集气站监控,其余人员则帮助站外人员现场抽取地下储油罐中的凝析油。盗窃成功后,参与人员每次都会分得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赃款。经查,该团伙连续作案12次,共盗窃凝析油57.98吨,价值20余万元。

鄂托克旗检察院检察官在该案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判决前退赔了涉案企业的大部分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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