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槌者·315特辑丨“宠物经济”热,你被“套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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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1 07:51

“宠物经济”热

你被"套路"了吗

执槌者特辑

如今,

“养宠大军"壮大,

“宠物经济"持续走热。

且伴随着网购的日益发达,

网购宠物也日渐增多。

一个个视频中看着

活泼可爱的“毛孩子”,

到手后却有着

“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巨大差异,

甚至买回家才发现还患有基础疾病,

遇到“货不对版”“星期狗”时该如何维权,

能否主张“退一赔三”。

如果你也有这种困惑,

那就快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园法手把手教你如何正确维权,

成功拿下“心上宠”!

↓↓↓

2023年,小李在浏览某网购平台时,看到发布卖狗信息的小米(中介)的主页,因一眼看中其发布图片中的一只柯基犬,遂与其取得联系,并就买狗的金额费用以及选中的柯基犬达成一致。

2023年10月24日,小李按照小米发送的地址来到某宠物店购买确认好的柯基犬,到现场发现实际犬只与此前约定的并不相符,小李就在宠物店当场挑选了另一只品相较好的柯基犬,在宠物店口头表示已打一针疫苗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注明1000元为买狗费用,另加1000元为捆绑购买该店宠物食用品费用,共计2000元。

带狗狗回家的第二天,柯基犬就陆续出现拉稀、咳嗽、抽搐症状,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犬瘟热。小李就此和店家交涉,店家却拒绝承担责任,小李遂将店家诉至法院,主张店家刻意隐瞒宠物患病事实并出售“问题狗”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欺诈,基于此要求店家退款、赔偿损失并支付购买该宠物狗价款三倍的增加赔偿。原告与宠物店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宠物店作为活体动物经营者,对活体动物的健康状况、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该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犬有检疫合格证明,且捆绑销售的狗粮也无生产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合同条款“活体已出售概不退款,活体已出售,出门生死自负”,明显免除宠物店的责任,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应为无效。

另,法院受理多起经营场所为被告住所地的买卖合同案件,上述案件的原告均反映购得病猫、病狗,案件所涉的买卖合同格式均一致,也可证明该宠物店向消费者隐瞒宠物患病事实、捆绑销售宠物及宠物用品事实成立。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宠物店存在消费欺诈,另考虑宠物店捆绑销售的事实及行为的恶劣性,判决宠物店退还小李购物费用全部价款2000元,并赔偿三倍赔偿金,外加治疗费1500元,共计9500元。

每个动物都是一个生命体,宠物的买卖与一般标的物买卖有所不同。宠物店经营者应当做到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如果向消费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宠物,或未提供宠物的检疫合格证等,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拿回货款,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宠物时应当注意:一是认准有营业执照、有资质、信好的正规宠物商店,详细核实卖家身份信息,查看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相关宠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二是选定宠物时,应全面了解宠物情况,可要求卖家提供详细的宠物信息,对于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血统证书等关键信息,与卖家充分交流并固定证据,尽量通过中立可靠的交易平台进行沟通和支付。三是在发现与约定标的物不符时,当即拍摄视频、照片并联系卖家,及时冷静收集证据。

希望消费者在买宠物时慎重选择消费方式,发生争议后依法理性维权,养宠物过程中不忘社会责任,维护公共秩序;也希望宠物业从业者谨记“诚信经营人为本,和谐社会法是根”,打造诚信品牌,促进稳健发展。

[法条链接]

执槌者·315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执槌者·315特辑丨“宠物经济”热,你被“套路”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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