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宝日希勒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原告是两位年过七旬的老人,被告系老人的子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赠与的养老款80余万元。
两位老人与子女签订了《家庭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位老人分别由一子一女赡养,如一方未尽到赡养义务或赡养不到位,将所得财产退还,归尽到赡养责任的一方所有。老人陆续给子女转账100余万元用于照顾自己的生活,但因子女照顾不周导致摔伤骨折,老人住院期间,接受赠与的子女亦未尽到关怀照顾义务。日常开销、生病住院等费用均是老人自己消费。老人因无法忍受而起诉要求返还之前赠与的赡养费。

本案案由虽为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也比较清晰,但本案的实质却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家事案件。两位老人不但向子女大额转款,还帮助其偿还了贷款,但子女却将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当然,对生病的老人未能尽到善待义务,迫使老人无奈之下对薄公堂。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与赠与人签订以赡养为条件的赠与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作为子女,应对父母尽到赡养责任和义务,该义务系法定义务,不以财产分配为前提。家庭成员之间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中已明确子女如赡养不当,应将所得财产返还,被告却只收取父母转款却未尽到子女应尽的责任,在老人住院期间亦无多加关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尊老敬老美德相违背,其行为已属家庭成员签订协议中的“赡养不到位”,应将所得财产予以返还。
本案依法判决支持老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规制和谴责,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在亲情面前要多一份感恩,在利益面前要多一份理性。
原标题:《赡养赠与起纠纷 依法裁判维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