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疫情防控期间,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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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3 22:02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相关法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疫区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存在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包括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案例一:村民苟某,长期在外务工,近日返乡后,拒不执行该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疫区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案例二:2022年1月24日14时35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银龙村委会按照市防指要求组织开展核酸采集工作,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酒后拒不扫码、排队,扰乱现场秩序,在现场维持秩序的爱民分局民警见状上前进行劝阻并表明身份,袁某某使用拳、脚对民警身体进行殴打,同时击打该村村支书李某一拳,期间袁某某辱骂现场防疫工作人员,并将现场用于防疫的凳子摔坏,严重影响核酸采集工作。袁某某后被民警当场制服后带离。当日,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以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立案侦查,同年3月1日,袁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

【相关法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件居民不配合疫情防控并动手打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东光县某小区大门口处时,因为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被告人孙某与在本小区担任保安的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用脚将被害人王某胸部踹伤,造成王某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东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2021年11月11日0时许,唐某饮酒后到麦积区花牛镇曹家埂村疫情防控点,询问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是否能将其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开进村里,未得到允许后,唐某与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吵,经知情人员劝阻后,唐某回到其租住的房子里拿了一把菜刀,再次返回疫情防控执勤地点,拿出菜刀冲入疫情防控执勤点帐篷殴打、辱骂疫情防控人员,在被疫情防控执勤人员阻拦并夺下菜刀后,唐某仍在疫情防控执勤点纠缠,随后被赶来的民警控制。近日,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就唐某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相关法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

案例一:2022年3月28日,长春市绿园区居民马某财,为达到泄愤的目的,将其微信群内包括网上热传的所谓“摆拍送菜”等在内来源不明的三段涉及疫情防控视频片段,利用手机自带的视频剪辑软件进行拼接剪辑,并配上“长春疫情服服帖帖,这是为啥评论区见”“看看吧,这就是吉林长春给老百姓送货的,我才发现我们老百姓为什么收不到菜”等一系列煽动性文案,将编造的虚假视频信息在网络散布,点击量达到587万次,转发量达到14.4万次,严重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马某财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马某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二:2022年3月9日,梅河口市居民李某故意编造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通知,并在微信群内传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迅速扩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梅河口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容不得“开玩笑”

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切勿“以身试法”

原标题:《【与法同行】疫情防控期间,你必须知道的法律知识——刑事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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