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钱款迟迟不还,
为躲避法院执行,
悄悄将财产转移。
近日,
新洲区法院审结一起逃避、
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
曹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曹某以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为由找徐某借钱,后因未及时偿还借款,被徐某告上法院。2021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曹某向徐某偿还借款本金2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曹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5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新洲区法院向曹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曹某收到文书后,向法院报告,称其除在江西某工程公司处有应得工程款外,无其他财产,且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线上、线下调查曹某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房产、机动车等财产情况,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3年7月,根据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书面申请,新洲区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指定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协助搜集、调查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状况。
该案很快迎来了转机,根据律师调查反馈的线索,执行干警赴江西多方核查,发现曹某不仅隐瞒一处投资收益款未申报,还在其银行账户等资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员工工资款等方式,利用第三人公司向其妻、其子银行账户转移资金160万余元。

鉴于曹某的相关行为涉嫌拒执犯罪,新洲区法院执行局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果断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8月将曹某抓获到案。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12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及其亲属与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徐某支付案款160万元,其余款项分批分期清偿,徐某出具谅解书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综合曹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姓)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寄语
曹某在刑事惩罚的震慑下,积极偿还部分欠款,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有“不见棺材不落泪”之嫌,但也算是“悬崖勒马”。
强制性是执行工作的第一属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将狠抓“一性两化”建设,用足用活法律手段,综合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消、失信、追究拒执犯罪刑事责任等多种手段,重拳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老赖”,打通兑现群众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在此,也奉劝各位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千万不要耍小聪明,莫让“执行”变“执刑”。
原标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