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宽展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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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4 06:13

开发商拟定“宽展期”格式条款免除己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该约定是否有效呢?

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批因延期交房,购房者主张逾期违约责任,开发商抗辩宽展期免责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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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Law

刘某等购房人作为乙方与天津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某等购买天津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房屋。合同第三条约定,天津某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刘某等购房人。附件六补充合同第三条第1项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顺延商品房交付时间,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自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之次日起计算。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宽展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自宽展期届满后之次日起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刘某等购房人依约付清购房款。天津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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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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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购房人与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天津某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况。天津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结合法律规定、约定免责条款、抗辩事由等认定。关于天津某公司所抗辩的宽展期60天的约定,该条款系天津某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减轻或免除其责任、排除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无效。天津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免责,不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拟定逾期交房宽展期的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自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限制购房人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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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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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原标题:《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宽展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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