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发生时
保险理赔往往是被保险人
对抗重大经济风险的“救命稻草”
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的
《理赔协议》为啥能不算数?

下面通过浦口法院审理的
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解答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
马某所在单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马某为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某保险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某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1年7月

马某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左、右眼球受损。

2021年11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马某签发残疾人证,载明残疾类别为视力,残疾等级肆级。
2022年3月

马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事宜。某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时,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或行驶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某保险公司与马某签订《理赔协议》一份,约定某保险公司向马某一次性给付保险金15000元,马某放弃保险合同项下与本次事故相关的权利,不得对外展示该协议,不得通过仲裁、诉讼、媒体宣传等途径主张权利。

马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理赔协议》。
法院审理
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并未被交警部门或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某保险公司也未在保险条款中对“机动车”的范围进行解释,故案涉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案涉电动三轮车不应认定为“机动车”。因交通管理部门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故马某是因为政策的客观原因无法办理驾驶证、行驶证相关手续,不应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适用范围。

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本案保险事故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但在马某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并未充分向其释明拒赔的原因,在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情况下,与马某签订了仅赔付15000元的《理赔协议》,同时设置了禁止仲裁、诉讼、对外宣传的限制性条款,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马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协议》。本案判决后,马某另行提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之诉,经调解员主持调解,某保险公司向马某支付了伤残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官提醒
现实中,被保险人理赔时往往遭遇了重大保险事故,在面对琐碎的理赔程序、提交繁琐的理赔证据材料时,相较保险公司而言处于弱势一方,部分保险公司“乘虚而入”,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被保险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诱导被保险人签订显失公平的保险理赔协议,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诱导被保险人接受显失公平的理赔方案。
被保险人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应审慎辨别各条款内容,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时,应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拟稿:研究室
原标题:《理赔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