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时“移交”和“移送”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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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2 00:27

当涉及到案件的处理时,"移交"和"移送"这两个概念有着明确的区别。首先,案件移交是指当一个部门接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将案件转交给具有相应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这是一种外部部门间的交接行为,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相反,案件的"移送"则更多地发生在司法系统内部,如《刑事诉讼法》第21条所规定的,上级法院有权将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指定给下级法院,或者将案件在下级法院内部的不同部门之间进行调整。这种情况下,移送是系统内部平行部门之间的转移,而非跨部门的移交。

总结来说,"移交"涉及跨部门的管辖权调整,而"移送"则限于系统内部,处理的是同一系统内不同机构之间的案件流转。理解这两者的关键在于区分管辖权的转移方向和执行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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