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单位向员工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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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一家船舶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一名船员。被告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他人产生冲突,将他人打伤。用人单位在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船员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认为,冲突的起因虽然是工作,但船员打人的行为完全超出了自己的工作范围和采取措施的合理限度,属于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于该行为造成的主要后果应当由船员承担;船舶公司对其员工疏于管理和教育,应当对该起打人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船员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六成责任。
法官说法
敬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爱岗敬业的每一位劳动者。这就要求我们在任何一个岗位、从事任何工作,都要尽心尽力、履职尽责。
但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履职行为的一切后果都由单位负责的错误认识,这导致部分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恣意妄为,甚至存在故意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的情形。
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享有追偿权。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劳动者忠诚、勤勉履职,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资共赢,最终实现双方的共同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追偿比例的确定,应在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兼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不宜过于加重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