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频犯寻衅滋事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部分正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冲动、情绪化,法律意识又淡薄,一言不合就网上“约架”,妄想以暴力解决问题,以拳头论“英雄”。然而,这种在他们看来“重感情讲义气”的表现,实则已触犯法律。近日,吴川市检察院办理了一宗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小甲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注:下述人名均为化名
被害人小杨与小乙(未到案,尚未对其进行处罚)有结怨,双方多次在快手上“约架”。2024年2月4日凌晨,小乙约上犯罪嫌疑人小甲(案发时16岁)、小丙、小丁、小戊(上述三人因本案已被行政处罚)、小己等人,由小戊出面联系被害人小杨,取得行踪后并告知小乙,小乙遂与犯罪嫌疑人小甲等7人驾驶四辆摩托车追逐小杨等人。在追逐过程中,小甲与小乙向小杨等人挥舞防盗锁,小杨等人被迫躲入附近美宜佳。因该处装有监控,小甲、小乙不敢入内,只是在门外继续挥舞防盗锁叫嚣。小杨报警后,小甲、小乙才驾车离开。
本案中,小甲、小乙等人无视国法,结伙驾车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醒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未成年人遇事一定要保持理智、冷静,多注意沟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事情,决不可意气用事,更不可拳脚相向,否则会换来法律的严惩。要谨记:
逞强斗狠不可取,
伤了他人害自己,
一时寻衅一世悲,
一时滋事一生悔。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原标题:《利剑护蕾 | 未成年持凶“狂飙”,越飙越“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