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真“刑”,男子为泄私愤连砸9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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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5 00:33

“再跟着我,我就要砸车了”朱某某向其女朋友喊道。突然,“砰...砰...砰...”的巨响让路边来往的行人停下脚步围观起来……。

这一幕发生在2023年11月17日的一天下午,朱某某与其女朋友发生争执后为了发泄情绪,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酒店附近,用甩棍对周边停放的多辆车进行随意砸损,造成9辆车不同程度毁损。涉案9辆车被损毁部位价值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案发后朱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4年3月7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随意毁损公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案中,朱某某使用甩棍随意打砸路边车辆系朱某某为了发泄情绪一时冲动所为,不具有正当性,属于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打砸的金额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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