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百姓所县命也

合同
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是民事、商事活动领域中
的基本法律行为形式
是我们日常生活中
较为常见的法律关系
涉及到生活的诸多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人们的往来方式和形式的多元
形形色色的“合同”如影随形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合同编共计526条
占条文总数的40%以上
《民法典》合同编
在原来合同法基础上
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积极回应了社会生活的热点、难点问题
亮点纷呈

下面
鹿小法为大家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中的六大亮点
一起来解锁
1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二手奢侈品品牌皮包。在平台上与卖家张某沟通后,李某预付了一万元定金并提交订单。随后李某后悔,不想购买此皮包了,遂与卖家张某联系,欲取消交易并退还定金。而张某告知李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鹿小法说
卖家张某在某二手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及价格的行为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李某支付定金并成功提交订单之时,买卖合同就已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民法典》此条将合同成立的定义扩大,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联网交易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加强格式条款使用方说明义务
案情简介
2020年 6 月 30 日,某电信公司为一用户开通宽带。7 月 29 日,该用户缴费时,被该电信公司告知 6 月 30 日(6 月份最后一日)宽带开通要按半月标准支付 6 月份宽带业务包月使用费,于是该用户与电信公司发生争议,后向工商部门申诉。经查证双方签订的宽带上网业务服务协议(格式合同)上涉及包月使用费的算法规定如下:前半月(15 日前)开通,按全月标准计 收;后半月(16 日后)开通,按半月标准计收;前半月拆除,按半月标准计收;后半月拆除,按全月标准计收。

鹿小法说
6 月 30 日开通宽带,却要按照半个月标准支付费用,案例中某电信公司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该类条款,电信公司应负提示说明义务。所谓“说明”是指电信公司与用户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之前或者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之时,对于用户服务协议所约定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除了在业务受理单上提示用户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该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用户作出解释,以使用户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496 条,可以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宽带上网业务服务协议的内容,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3
确立情势变更的适用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B公司锅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项目。后因环保技术规范调整,导致该技改工程项目无法实施。A公司前期施工准备损失该由谁承担?

鹿小法说
情势变更属不可抗力范畴。A公司损失可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摊实际损失;B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
案情简介
王某为借款融资,遂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出借200万元给王某,借款期限为半年,约定到期后王某应将借款归还至杨某,如果逾期还款,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年后,杨某仍未收到王某的还款,此时杨某能否以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主张王某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鹿小法说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赋予了杨某要求王某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杨某能够以《借款合同》向王某主张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5
明确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以该房屋是其与杨某共同所有,杨某不同意出售为由向法院请求终止王某与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项下权利与义务。

鹿小法说
该房屋属于张某与杨某共同所有,且杨某不同意处分该房屋,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张某有权向法院申请终止合同,但是王某可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反诉,请求张某承担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6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案情简介
张某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称“低利息、无担保”借款;刘某急需借钱治病,便向张某借款5万元,放贷时被直接扣除30%“砍头息”1.5万元,实际得到3.5万元借款。30天内如不能清偿5万元借款的,需交“逾期费”50万元。

鹿小法说
花样百出的高利贷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秩序,法律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刘某只需归还张某3.5万元借款,对张某暴力讨债,刘某可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典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今天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亮点
案例故事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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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法典】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六大亮点,你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