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乳山法院受理申请人秦芳(化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秦芳诉称,自己五年来经常遭到丈夫李朗(化名)殴打致伤。后李朗因犯罪入狱,秦芳在接其出狱时,李朗在秦芳驾车行驶过程中就殴打申请人秦芳,回家后几乎每天借故殴打、辱骂秦芳,并对其进行软禁。后来因为考虑孩子,秦芳同意原谅李朗,李朗亲笔写了保证书,但之后仍然对秦芳进行殴打、辱骂。秦芳回娘家居住后,李朗多次打闹、威胁、恐吓秦芳,甚至扬言要弄死她全家,致秦芳终日惶恐不安,无法正常工作生活。

乳山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申请人秦芳提交的加害人保证书、报警证明、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资料及法院依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的笔录,可以确认秦芳曾遭受家庭暴力并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秦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乳山法院在收到女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朗对秦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朗骚扰、跟踪、接触秦芳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李朗违反上述禁令,乳山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发出的人身保护令,是乳山法院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提醒:
正在遭遇家暴或将要遭遇家暴的受害方,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搜集证据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孩子、亲戚、邻居等都可以作证。此外,当事人双方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电话录音,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二款、第三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