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坚决向家暴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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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30 07:44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绊脚石,在第23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之际,坚决向家暴说“不”,既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贯彻了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条文精神。

2016年至今贵州法院共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402份,签发率达83.2%。为联合各相关部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2021年省法院与省公安厅、省妇联共同制定《关于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解决反家暴工作中的难题;省法院同步出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进一步倡导树立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事前救济的预防针、保护弱者的快捷键、隔离家暴的防护墙等重要作用,贵州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让反对暴力、践行文明、崇尚法治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良好风尚。

01

面临家庭暴力及现实危险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陈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申请人全身软组织多处损伤。后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被申请人多次发信息恐吓、威胁申请人。申请人陈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短信聊天记录、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医院门诊疾病证明书证实被申请人有威胁、恐吓情形。

【裁判结果】

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陈某某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对陈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虽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但在离婚纠纷中往往矛盾激烈,受到侵害的风险增大。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受害者,勇敢地对家暴说“不”,起诉离婚及时止损,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障自身安全。受害人克服恐惧心理最终积极寻求帮助,并具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后及时报警、就医,保存各种能够证明施暴行为和伤害后果的证据,协助法官快速、顺利地查明事实、作出裁判,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02

男性受害者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韦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申请人韦某某纠结其兄长结伙殴打申请人吴某某,导致申请人头皮撕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公安局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申请人仍指派他人跟踪申请人。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吴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荔波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吴某某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照片等证据材料,认定吴某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申请人吴某某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韦某某对申请人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韦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某。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切身权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没有性别限制。作为男性只要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要遭受了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样有权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男性受害者更要摒弃说出来太丢人、有损男人形象的思维,正当维护自身权益。忍让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只会导致施暴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本案平等保护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真正起到了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3

老人安全受威胁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邓某某、周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邓某1系二申请人邓某某、周某某儿子,邓某1作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与责任,经常与父母产生口角,打砸家具并威胁家人,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二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与人身安全。邓某某、周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玉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陈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社区所作的调查笔录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可以认定二申请人邓某某、周某某及其近亲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邓某1对二申请人邓某某、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二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二申请人位于玉屏县的家中。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啃老族”大量涌现,动辄伸手要钱,寻找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人稍有微词,便会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老年人已成为家暴的另一主要受害群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及于全体家庭成员。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村委会等,并保持紧密互动、相互配合,及时有效震慑教育惩罚家暴行为,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04

困扰伤害未成年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任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李某脾气暴躁,多次打骂申请人任某,导致双方长期分居。被申请人李某为报复申请人任某,多次殴打、虐待二人婚生孩子,严重威胁孩子生命安全,影响孩子生理健康。任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雷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侮辱申请人任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申请人任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同时公安机关已介入,以涉嫌虐待罪对李某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正在遭受家暴、目睹家暴、笼罩在家暴阴影下的未成年人都是家暴的受害人,均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保护令。未成年人在面临家暴危险时,要勇于发声、敢于求救,同时亦需要监护人、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民政部门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主体切实履行家暴强制报告义务,通过全社会协同发力,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05

同居受害人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舒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舒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系同居关系,因洪某长期对舒某实施打骂、威胁、跟踪、骚扰等,舒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洪某恶性不改,仍然对舒某实施各种暴力行为。2022年因洪某殴打舒某,舒某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玉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及伤情图片等证据佐证,确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遂于24小时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洪某对申请人舒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洪某辱骂、骚扰、跟踪、威胁、接触申请人舒某。

【典型意义】

家暴并不是简单的家务事,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因恋爱、交友而遭受侵害的女性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就是同居关系的一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件,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人身保护令的受理及签发,为家庭成员外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

06

发挥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双重保护作用——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口角,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经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向被申请人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同时,因被申请人扬言要报复申请人,申请人杨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平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记载材料、照片等证据材料,申请人杨某确实已遭受家庭暴力,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殴打、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公安机关为家暴受害者架起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同时也是向法院举证证明家暴行为的重要证据来源。本案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确保两块“令牌”真正为家暴受害者筑牢“安全墙”、织密“防护网”。

07

加大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当事人同意后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委派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发现杨某某言语过激,刘某某具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性,法院及时联系刘某某了解具体情况,主动引导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刘某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确有遭受杨某某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对申请人刘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某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某及其近亲属。

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耐心细致说服教育施暴者,引导施暴者认识错误,改掉恶习,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并对受害者进行电话回访提供法律援助,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私密性、突发性,同时因欠缺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法律规定等原因,部分受暴妇女并不知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受害人加强诉讼指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申请保护令,帮助家暴受害者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抵御家暴侵害的能力,并注重疏导教育、判后跟踪回访,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广度和深度。将个案审理与普法预防相结合,最大限度激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功能。

原标题:《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坚决向家暴说“不”!——贵州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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