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收养,是指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外籍人和无国籍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或我华侨在域外收养侨胞、外籍人、无国籍人为子女(须向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法律手续)的一种收养关系的法律行为。
涉外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收养中国公民为养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收养公证的条件:
收养方条件
1 夫妻作为收养人的,双方或一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 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夫妻年均满35周岁。
3 收养人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并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 收养人必须有正当的收养目的和理由。
5 已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送养方条件
1 父母为送养人的,双方或一方有完全行为能力。
2 送养人必须同意送养。
被收养方条件
1 被收养人无精神疾病或其它疾病、但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2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 被收养人年龄须在14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