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矛盾不闹大,各退一步解纠纷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01 18:54

案情回顾

李某和孙某的房屋相邻而建,两家的老辈曾有过换地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不得占用互换后的土地,并要保证两家之间的道路畅通。2022年7月,李某在拆旧建盖新房过程中,与孙某因房屋滴水问题发生争执。孙某认为李某建造的从二楼挑出来的飞檐已超过其管理使用的房屋范围,占用了通道的上空,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违反换地时所约定不得占用通道的原则。孙某劝告无果,便请工在李某新建房屋后面支砌围墙。而后,李某以孙某建造的围墙严重阻碍自己的日常生活为由,将孙某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恢复原状,将违规建造的两堵围墙拆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李某与孙某房屋临街相邻,属相邻关系,双方都是相邻权利人。李某与孙某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孙某砌围墙的行为阻拦了李某对换地生产生活的管理使用,已妨碍相邻通行方的权益,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俗谚有云: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大家都各退一步,海阔天空。而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要秉承和谐相处的原则,不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不做“问题邻居”。

拟稿|陈薇冰

原标题:《邻里矛盾不闹大,各退一步解纠纷》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