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田埂地脚引发纠纷的法律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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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1 18:5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和美美,关系融洽,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传承。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邻里间因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最终双方老死不相往来。作为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与思考并践行,以避免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案情回放

2020年3月,张某到自家地里耕地,发现与自家土地相邻的李某家土地地埂上的一块石头阻碍了自己耕地,张某遂将该石头打碎了搬出地外,但此举却破坏了李某家的地埂。李某发现后,便跑到张某家要求张某修复地埂,但两人都没有秉着和善的态度解决问题,而是你一言我一句的争吵后动起手来,拉扯的过程中便导致李某头部受伤,最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基于本案事实,我们将作出以下法律解读与问题思考。

解读一

本案中,张某破坏李某家地埂的行为已属于侵权行为,且有违当地农村团结互助、正确处理相邻土地关系的善良风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某为了个人方便,未与李某商量便擅自破坏李某家的地埂,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其应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二

本案中,两人因地埂产生矛盾后,没有以和平友善的态度化解纠纷,而是喋喋不休的争吵,从而激化了矛盾,导致双方发生拉扯吵打。张某身为成年男子,与同村女性争吵并动手拉扯撕打,有伤社会风化,因此对于李某头部受伤的损害结果,张某存在重大过错;而李某在权益受损时,没有及时寻求其他救济,而是径直到张某家理论争吵,并发生拉扯,李某对自己头部受伤的结果也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张某与李某对损害结果都负有法律责任。

思考一

张某与李某就因一块小地埂石的破坏而伤了邻里间的大情,这样因小失大的案例在法庭已不是新鲜事,乡村邻里间的矛盾可大可小,小到一句“大家都是亲戚”就能解决,但也能大到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最终从民事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因土地及田埂地脚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农村已比较普遍。

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村规民约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另外家庭成员、乡里乡亲及村负责人积极对纠纷进行调解,将能有效化解一部分矛盾,人民法院要更多的提供司法指引和调解方法的指导,发挥多元的调解主体化解纠纷,才能使化解纠纷的效果更加显著,更能构建社会共治共享的和谐百家的善良格局。

思考二

在乡镇基层,许多纠纷其实在产生之初并不严重,而是由于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分歧越来越大,最终小问题也变成了大事件。这类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向人民群众普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更需要社会多方的力量合力解决纠纷。依据《中共曲靖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乡镇基层综治中心应当配强人马,将多元调纷力量尽快整合,分工明细。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将社会矛盾分门分类,比如婚姻家庭类、农业发展类、民风民俗类、自然资源类、公安治安防控类等,作专业化分类和解纷专业化对口,使得解决纠纷更加智能化、社会化和多元化。也就是说,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或是其他基层组织、自治组织,宗旨都是为人民服务。各个机关在发现纠纷或者是接到群众的诉求时,应发挥自己的职能,同时对矛盾的双方进行劝解与疏导,尽可能的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当然,作为矛盾源头的当事人,不能莽撞行事,在双方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当地村委会或者政府部门出面调解,在解纷不能后,再将矛盾诉诸法院,寻求最后的司法屏障来解决纠纷,这更符合中国的司法传统,也更有利于矛盾纠纷以最人性、最理性、最不丧失邻里情而又成本最低的方式解决。

法庭是基层中的基层,为加快推进全市市域治理,切实提高全市市域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制化,我们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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