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多地物业小区安装了智能门禁系统,甚至有部分小区强制要求居民采用人脸识别方式进出。这引发了许多人的担忧: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强制采集居民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公众隐私?采用人脸识别会不会有数据泄露的风险?

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新增了“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对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等内容。
修订草案若被通过,将成为中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未涉及强制收集指纹、人脸数据
9月27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为了继续做好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0月16日起在陕西人大网全文公布《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
记者查询发现,《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并未明确提到指纹、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也没有涉及强制收集问题。其中第六十八条对业主个人信息有所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其中包括小区监控系统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业主名册;以及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权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未对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进行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作出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登记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并定时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巡逻。

本地案例
西安小区门禁采用人脸识别引争议
据华商报2019年12月报道,西安市曲江某小区南区车库和住宅楼电梯间之间的门廊启用了人脸识别系统,这引起了业主的争议。
通知要求业主提交全家人的大头照,录入系统后就可以进行人脸识别,有业主质疑称这个系统太粗糙了吧,直接录照片就行?如果别人拿业主照片扫一下,是不是也能进小区?对此,安保负责人说,他们反复进行过检测,系统不仅能识别面容信息,还具有活体检测功能,仅凭照片是没法骗过该系统的。也有业主担心信息泄露,有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专门安排了一个人做这方面工作,其他人不能涉及这方面事情。还有业主称,在装这个设备之前,物业方并没有征求业主意见,而是在安装后才通知业主提交照片。
有律师称,物业公司搜集人脸信息属于触犯到公民个人信息,如果未经业主同意,则属于非法搜集。而且,就算业主同意搜集,物业公司及软件开发公司也应该设定严格保密措施,保障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避免业主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被泄露或用作非法途径。
2020年7月,据华商报报道,6月16日,枫韵蓝湾物业服务中心张贴通知,称将对4个大门的门禁系统升级改造,更换为人脸识别系统,需采集小区人员信息。
据华商报2020年9月报道,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枫叶苑北区,也将原本传统的电子门禁系统换为了人脸识别系统,而且不再提供电子门禁。这让一些业主有了担忧,自己的人脸信息外泄,会给自己造成很多未知的麻烦。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称,小区有2000余人,从8月份开始采集信息,“这套系统是和公安部门合作的,业主的人脸数据肯定是被保护的,物业公司和设备公司是无法获取的。”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这些数据会传送至公安部门,用于案件的侦办,可以更有效地保障居民安全、社区安全以及城市安全。”

安徽、兰州、北京物管条例明文规定保护业主个人信息
据梳理,除杭州市修订草案外,安徽省、兰州市、北京市等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就业主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明文规定。
例如,安徽省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资料。兰州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的身份、住宅等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业主本人同意或者法定事项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透露。北京市也规定,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不过,这些条例中没有明确提到指纹、人脸数据等生物信息,也没有涉及强制收集问题。

律师观点
杭州拟制定的法规其实约束力不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也遇到“不刷脸不让进小区”的情况。澎湃新闻10月21日报道,劳东燕写了一封法律函,分别寄给居委会和物业。此后她作为业主,参与和街道、业委会与物业的四方“谈判”。最终,街道同意业主出入小区,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
劳东燕认为,假如小区内部来保管数据,物业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会滥用数据,以此牟取非法收益,不得而知。由于人脸数据不被允许商业化使用,对企业来讲,就很难有动力在数据保护方面投入成本。而不在安保方面持续投入成本,人脸数据的安全就会很成问题。“目前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远远不足,现在主要是以个人同意为基础,但很多人在表达同意的时候,其实根本没有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告知,并不知道其中蕴含的重大风险,或者是不得不做出同意。”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杭州拟制定的法规其实约束力不强,“其一,是限制使用(人脸识别),而不是禁止使用。”丁金坤表示,前述规定只是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权,业主可以选择不必人脸识别而已,但小区还是可以使用人脸识别。“其二,法条逻辑亦有问题。物业与业主是服务合同关系,安装人脸识别是投资。如果没有业委会的同意,没有居委会或派出所的支持,又怎么可能安装得了人脸识别呢?法条只是点到为止,并没有进入深水区。”
丁金坤认为,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自有其可使用的地方,但是绝不能沦为滥用,而是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对于确需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可以使用(譬如机场),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普通生活的场所,譬如游乐场、办公室、商场、小区等地方没有必要使用,如果使用会弊大于利。
法律现状
我国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
加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
在国家层面,我国也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则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收集、储存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要求。
根据《规范》,“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对于生物识别信息的存储,《规范》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仅存储个人生别信息的摘要信息;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指纹、掌纹、虹膜等实现识别身份、认证等。”
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也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根据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过,有多位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学者提出,该条款涉及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一样,是一个“伸缩性”很强的概念,小区和商场可能都认为自己跟公共安全有关。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部分综合南方都市报、澎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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