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搜查的对象)条文内容释义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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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4 04:22

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条文释义

 

搜查是侦查中获取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对防止罪犯逃跑,毁灭、转移证据,及时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但搜查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及隐私权造成侵害。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如何依法进行搜查作了程序性规定。侦查人员违法进行搜查,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搜查罪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罪证,查获犯罪人的目的,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搜查。同时,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

二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即可能窝藏罪犯或者窝藏罪证的人身、物品和住处。

三是“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其他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总之,这些地方必须是与所侦查的案件有关。

 

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对侦查人员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如发现有违法搜查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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