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明晰兜底规定的类型与适用、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功能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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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4 05:09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

明晰兜底规定的类型与适用

我国刑法分则存在许多兜底规定(条款)。兜底规定是指刑法对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加重法定刑的适用条件)在列举相关要件以外,采用“其他”“等”之类的概括性表述方式所作的规定。兜底规定存在不同类型,主要包括例示的兜底规定、要素的兜底规定、类型的兜底规定与罪名的兜底规定。具体而言,例示的兜底规定不仅具有明确性,而且是值得提倡的立法模式;要素的兜底规定同样具有明确性,需要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其中包括保护法益的相同、不法程度的相当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这三项同类解释规则;类型的兜底规定因缺乏共同特征而不具有明确性,妥当且有效的办法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并限制处罚范围;罪名的兜底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应当适用,更不得任意适用与扩大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晓东:

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功能性规制

超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可能带来市场准入壁垒、自我优待、影响用户权利、决策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对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提出了挑战。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在具有企业性质的同时,具有市场制造者和准公权力特征。面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带来的挑战,现有的立法与理论提出了若干方案。在竞争政策上,以欧盟《数字市场法》为代表的立法和有关理论采取竞争中立政策,主张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泛化与事前的中立性规制;以欧盟《数字服务法》为代表的立法和有关理论提出了准公权力的规制路径。但竞争中立规制可能导致过度规制与不合理规制,不符合竞争法的一般原理;准公权力规制可能存在形式主义、与平台责任基本原理不协调等问题。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应区分其在经济、社会、政治和国际领域的不同影响,对经济性影响采取竞争法规制,对社会性影响采取公私法协作的治理型规制,对政治性影响采取符合人民意志的代表性规制,对国际性影响应要求平台维护国家利益,承担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袁中华:

以评价法学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的方法论

与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对方法论的多元探讨相比,方法论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实务问题的解决以及学术研究的深化和发展。以当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较为核心同时尚存争议、难以取得共识的诉讼标的问题为例来说。从诉讼标的论争可以发现,传统的新说及旧说具有鲜明的概念法学特征,而相对说则具有明显的论题学倾向。概念法学重视外部体系而忽视价值问题,论题学重视价值而忽视了法规范的拘束以及法体系的意义,而当下主流的评价法学则通过倡导价值导向思维和内部体系建设,从而致力于正当的裁判和正当的法秩序。对此,在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上应当坚持评价法学,这既能恰当处理外部体系从而达致法概念、法规则层面的统一、协调,又能恰当处理内部体系从而实现价值层面的妥当性。由此,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区分概念性和功能性的诉讼标的,并辅之以诉的合并、争点效等规则的建构;另一方面则需要贯彻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程序保障等原则。

(以上依据《清华法学》《法律科学》《政法论丛》,张宁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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