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第3期:共同饮酒出事故,其他共饮者是否担责?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08 12:43

共同饮酒出事故,

其他共饮者是否担责?

PART ONE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下午,赵某和张某、王某、陈某、刘某、岳某一起就餐,吃饭期间,六人共同饮酒,就餐结束后,相约去唱歌,由赵某驾车载其他五人出发,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赵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其他五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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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TWO

法院判决

本案中,五被告明知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但未进行有效劝阻,反而乘坐其车辆,放任其去驾驶,可见五被告安全意识淡薄,对本人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极不负责任,五被告对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酒后驾驶机动车存在高度风险性,故赵某在该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五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五被告共同承担 20% 责任,赵某自负 80% 的责任。

PART THREE

法官说法

【条文主旨】

本案中涉及民法典的两个法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该条是关于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一般规定。

【共饮义务】

亲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聚会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同饮者应当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灌酒、诱酒、迫酒、斗酒、拼酒等,由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共饮人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等,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遭受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担责方式】

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为典型的因果关系竞合型。就侵权人内部而言,因共饮人在共同饮酒活动中所处角色不同如组织者、召集者、一般参与者等;状态不一如清醒者、其他醉酒者;亲疏关系如老朋友、新朋友等,其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程度有所差异,其不作为所占原因力亦不同,故在共同饮酒人侵权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形式应为按份责任。

【免责情形】

1.义务尽到,如喝酒过程中适当提醒、劝阻,酒后照顾、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先行离开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劝酒、拼酒、灌酒等行为;初识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强迫他人饮酒的不当行为,酒后亦无明显失当举动。

2.因果关系中断。有其他介入因素或更近的原因导致醉酒人损害的发生,那么原来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就被中断,也即因果关系贡献度为零,其他参与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1

法 官 寄 语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同学同事聚会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每人的酒量不同,过量饮酒不但伤身,有时出可能对他人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险。

基于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序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官简介

邵照学,罗庄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在职法律硕士,四级高级法官。

原标题:《【法官说典】第3期:共同饮酒出事故,其他共饮者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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