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11日原告孙某某在江阴某酒店消费了“黑松露炖官燕”“五叶神灵芝炖老鸡”等菜品,后认为灵芝非普通食品原料,其食用的泰国官燕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允许,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19年7月25日,原告孙某某依据上述理由,状告江阴市某酒店,请求法院判令退回其支付款2558元,同时赔付十倍赔偿金25580元,并提供了消费账单原件、菜单照片等证据。


但被告抗辩,孙某某系职业打假人,其通过故意消费再索取赔偿的方式获利,且该案已经多次诉讼。法官通过系统查询得知孙某某作为原告在江苏省起诉的案件达959件,且绝大部分案件均为孙某某以消费者身份对不同的被告提起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主要理由也大多为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退款和10倍赔偿。数据证明孙某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职业打假人,对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法规较为熟悉,索赔的技巧和手段较多。

于是承办法官对该案证据进行精心审查,发现孙某某提供的8月11日消费账单有明显被撕毁的痕迹,法官查询发现,2018年8月20日和2019年3月22日,孙某某曾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过江阴某酒店,当时消费账单均是完好状态,但签名显示的是张某英,并非孙某某本人。这两起案件均因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针对同一事实,之前的案件中证据完好无损,在被法院指出诉讼主体不适格后,孙某某却“突然消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无法审理。而待撤诉处理后,却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起诉,此时作为法院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关键证据却突然莫名其妙却又恰到好处的只在签名处遭受“毁损”,这表明有人可能通过对证据进行精心的伪造,妄图蒙骗法官,以求赢得官司。

为查明事实真相,以防落入孙某某的陷阱中,承办法官进行了深入调查。到庭接受询问时,孙某某陈述其认为消费账单的签名与本案没有太大的关联性,所以就将该信息撕掉了;后又称肯定是人为损坏的,具体怎么损坏不清楚;在法官要求张某英到庭作证后,孙某某先是确认可以让张某英配合法庭调查,但是又称其与张某英在2018年5月就不再联系了,没有办法让他到庭作证;最后见势不妙,孙某某某又故伎重施,以需要江阴某酒店开具发票为由申请撤诉,但法院随即查明该酒店于就餐当天就已经开具了发票,故申请理由不成立,不准予撤诉。

孙某某陈述涉案关键证据毁损的理由前后矛盾,反复不一,充分说明了其为达到个人索赔目的,歪曲事实,变造证据,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庭,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重要事实的歪曲,严重妨碍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江阴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罚款10000元。
法官评析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诚实举证。作虚假陈述和伪造虚假证据,一旦被查实,轻则被司法拘留、罚款,重则涉及触及刑法,会受到刑罚的严厉打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歪曲事实、变造证据、虚假陈述……法院零容忍:罚款!| 案例快递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