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第62条(吸毒行为法律责任)条文内容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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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6 20:22

  【本条释义】

 

  吸食、注射毒品不仅严重侵蚀吸毒人员自身的心身健康,由于吸毒引发的犯罪等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如何综合治理毒品问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也成为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考虑到吸毒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同时,其本人也是毒品受害者,政府有义务帮助其戒除毒瘾,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禁毒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也规定,在性质轻微的适当案件中,缔约国可规定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办法,采取诸如教育、康复或回归社会等措施。因此,本条规定从两个方面对吸毒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禁止吸毒,对吸毒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另一方面倡导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接受戒毒治疗,对主动戒毒的吸毒人员不予处罚。

 

  防止吸毒重点在于预防,禁毒法不仅规定了关于毒品危害的各种宣传教育措施,同时也对吸毒行为本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第一句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句是关于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与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宗旨相吻合的。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将吸毒人员登记在册,是针对其开展戒毒检测、社区戒毒工作以及其他管理工作的基础。禁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愿戒毒通常比强制戒毒的效果更好,国家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毒。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主动到有资质的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表明了其希望摆脱毒品的愿望,应当予以鼓励,故对其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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