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丨阿姨私改外开门遭邻居起诉,《民法典》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虹口区司法局
一位上海阿姨因嫌风水不好,私自将自家的入户门从朝内开启改成朝外开启后,被邻居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将门的朝向改回原样。
近日,松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十日内将入户门改为朝内开启方式,费用自行承担。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阿姨的“改门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
法院审理:改门行为已超出相邻权利人的合理容忍限度
经松江法院审理,被告的改门行为已超出相邻权利人的合理容忍限度。
松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十日内将入户门改为朝内开启方式,费用自行承担。
松江法院车墩法庭法官郝祥明称:根据《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改门不应该妨碍公共通行及相邻户门的开启,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我们建议有改入户门想法的市民,在改门之前应该审慎行事,与邻居做好沟通,做好影响和风险的评估。
什么是《民法典》中所说的“相邻关系”?
应遵循什么原则?
对于几类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
法官是如何判决的?
如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中的纠纷?
一起来看→
一
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三
常见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
案例一:违规安装 空调外机排放噪声
吴某与张某均系柯城区某新楼盘的业主,吴某的房屋位于7楼,张某位于8楼。2021年8月,吴某在装修新房时发现,张某将一空调外机安装在其主卧飘窗的上方外墙,距离飘窗不足1米处。
考虑到空调外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热气、振动等会极大影响居住环境,且该楼盘建造时已预留空调外机间,吴某多次与张某沟通移除空调外机,其均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移除空调外机,恢复墙体原状。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张某将空调外机移入了预留的空调外机间中。
■本案审理法官:权利行使应有限制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从民法通则、物权法至民法典沿用至今。相邻关系最大的特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处理得当,能够改善人们生存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本案中,张某安装空调的外机本是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空调外机间,而是安装在邻居卧室窗户附近,空调运行时的噪音和热风极大可能会对邻居的正常居住造成影响,应当拆除。
案例二:楼上房屋漏水 楼下财产损失
叶某系柯城区某小区3栋308室业主,陈某系该小区3栋408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21年8月,叶某发现自家客厅的天花板有水渍,怀疑是楼上漏水所致,但因情况较为轻微,遂自行找人对天花板进行修复。没过多久,叶某发现其卧室天花板及地面均出现大块水渍,不时有水滴至地面,衣柜也开始出现发霉现象,故找楼上邻居陈某协商要求解决房屋漏水问题,陈某并未理会。后叶某相继向物业、社区寻求帮助,陈某均置之不理。因房屋漏水严重,已经影响正常居住,叶某无奈租房另住。
2021年11月,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排除妨害并赔偿其租房及修复墙面、天花板的损失。2021年12月2日,承办法官现场勘验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308室的卧室房顶、墙皮等位置有过水痕迹或裂纹,漏水系408室卫生间地漏堵塞造成,现已维修完毕,暂未发现继续漏水现象。经调解,陈某同意赔偿叶某维修天花板及墙面的损失1500元,并当庭履行。
■本案审理法官:造成财物损失维权有方法
本案系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的范围。该类纠纷中,双方往往会因漏水原因、责任主体、损失范围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只有确定了漏水原因才能确定责任主体,所以在发现漏水时,当事人应及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社区及物业进行反馈,以便固定事实方便维权,如在无人认可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情况下需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财产损失一般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原告主张赔偿时,首先,需就因房屋漏水遭受损失的具体情况及漏水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其次,要列好物品损失清单,可提前寻找购买票据或进行询价,确定直接损失金额。双方就物品损失价值无法协商一致时,亦可申请司法鉴定。另外,对可能产生的因漏水导致一方在外租房居住或因漏水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等间接损失,原告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漏水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且该损失仅限合理范围内。因此,建议双方在发生此类纠纷后,就修复和损失赔偿问题积极协商,避免后续诉讼成本及鉴定成本增加。
四
如何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中的纠纷?
第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先行协商,和平解决争议
第二,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请求村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调解中心,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妥善调解纠纷;
第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调解失败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普法宣传丨阿姨私改外开门遭邻居起诉,《民法典》如何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