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发货 失信须担责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18 21:02

定制的家具迟迟不发货,

是否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

一起因商家未按约定发货

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

2024年1月,张某向某家居公司订购了76800元的家具,该家居公司在《订货合同》中明确了商品名称(型号及名称)、总金额等信息,并写明送货日期为同年5月底。之后,张某多次催促家居公司送货,但家居公司始终未将家具交付给张某。为此,张某于6月向某家居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告知书》,某家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签收后,仍未向张某交付家具,亦未将货款退还给张某,张某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家居公司购买家具的事实,有《订货合同》、付款凭证、家居公司出具的《收据》予以佐证,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约定的交货期限已届满,家居公司未应诉举证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家居公司拒不交货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某要求解除签订的《订货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签收了张某邮寄的《解除合同告知书》,且无证据证明家居公司对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故法院确认张某与家居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于高某收到《解除合同告知书》时解除。又因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院对张某要求家居公司退还货款768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等。对于迟迟不发货的商家,消费者可主动与商家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就交易后续处理进行协商,若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以及主张商家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字:王锦潇 李欣悦 彭东枝

原标题:《商家不发货 失信须担责》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