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为迎接“八一”建军节到来,彰显司法为民、拥军优属浓烈情怀,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法》的知晓率,7月25日下午,定陶区司法局联合定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到武警菏泽支队执勤三大队定陶中队开展“法援惠民生,拥军优属”主题活动,定陶区司法局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刘文忠出席,武警官兵共计50余人参加。

活动现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利用PPT课件以讲座形式向武警官兵详细介绍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受理范围、申请流程以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利用案例分析和播放宣传片的形式让武警官兵了解具体受援案件办理流程。会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退伍军人分发了彩页、书籍、帆布袋等宣传用品。

此次活动受到广大官兵的一致好评,一位武警走出会场时说道:“这次的讲解深入浅出,很好理解掌握,内容贴近官兵生活实际,解读了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让我们非常受用”。
下一步,定陶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支持下,拓宽法律援助的渠道和维度,继续完善以涉军法律援助为重要内容的拥军体系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奋力谱写新时代法律援助和法治拥军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陶小援”提示
一、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二)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三)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四)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五)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六)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二)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特殊情况不需要);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的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诉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取证据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据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供稿:定陶区司法局
原标题:《“陶小援”在行动 第2期 法援惠民生,拥军优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