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源治理】担心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财产保全”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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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6 04:21

“法官,对方有转移财产、毁灭证据的可能,我该怎么办?”

“法官,诉讼保全该怎么做,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我该如何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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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观念地转变,诉讼保全需求也随之增多,为了避免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资金的可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部分当事人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了详细解答当事人在诉讼保全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更好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澜沧法院将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整理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避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保护性的一种措施。

二、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等。

三、什么时间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起诉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温馨提示: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2.诉讼中可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3.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温馨提示: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材料;

(3)情况紧急说明;

(4)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

(5)担保材料;

(6)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是指:

(1)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 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2)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3)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4)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5)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6)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7)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8)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温馨提示,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3)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丧失商业信誉;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材料(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需要提交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材料;

(3)担保材料;

(4)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

3.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需要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3)被申请人明确的财产线索、财产估值材料(若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网络查控,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提交网络查控保密承诺书);

温馨提示,关于网络查控的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五、如何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几类:申请人自己的财产、第三人的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保险公司的财产责任保险、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

温馨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5)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六、申请保全需要交纳费用吗?

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先垫付,最终由谁承担由人民法院裁判确认。保全申请费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一定比例缴纳,保全费最多收取至5000元。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000元,保全费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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