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法·优化营商环境丨违反公平原则 “背靠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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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6 18:14

“背靠背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一方(通常是付款方)将其付款义务与第三方(如业主、发包方等)支付款项的条件相挂钩,即付款方只有在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后,才履行向合同另一方(通常是收款方)支付款项的义务。这种条款常见于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或提供服务等场景中,目的是将付款风险从付款方转嫁给第三方或下游企业。

下面,就以一起买卖合同案件为例,进一步理解“背靠背条款”的实践意义。

2022年6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供货,并约定供应商同意某建设公司按照开发商已支付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同比例给付货款,若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供应商同意某建设公司变更或延迟支付货款等。合同签订后,某贸易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然而,由于所涉工地的开发商出现债务危机,拖欠工程款,某建设公司于2023年8月停止施工,并起诉了开发商。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某建设公司辩称由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达成,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即案涉“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某建设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正当抗辩依据。《采购合同》中约定某建设公司按照开发商已支付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同比例给付货款,虽然属于协议双方合意安排的风险承担模式,但本质上是付款义务方转嫁支付风险的一种避险传导付款方式。“背靠背条款”将使得款项收取方期限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放大了账款回收的压力,削弱了收款方财务经营能力,设置了守约主体发展的障碍壁垒。该“背靠背条款”不合理、不公允地将收款权利人置于自担第三方支付风险、持续拉长债权账期、累高诉讼周期成本的不利境地。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背靠背条款”无效,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贸易公司剩余货款。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背靠背条款”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旨在通过设定付款条件来转嫁风险。然而,其法律效力在不同情境下可能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涉及中小企业时,可能面临更高的审查标准。

本案中,法院严格审查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结合法律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要求,最终认定案涉“背靠背条款”无效,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中小企业权益的高度关注和平等保护,也为类似经济活动提供了案例指引。

通过本案的处理,明确了“背靠背条款”的法律适用边界,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这一案例也提醒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良好实践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供稿丨丁宁

编辑丨高嵩

审核丨蒋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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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密法·优化营商环境丨违反公平原则 “背靠背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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