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遭遇性骚扰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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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8 03:23

2011年程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4年程女士出现精神异常,被鉴定为精神残疾三级,夫妻二人平时居住在马先生的出租屋内,马先生住楼上,二人住楼下。程女士因精神残疾无法上班,平日大多时间都待在出租屋内。王先生因要工作,无法照看程女士,就在租住的房子里安装了摄像头,以便随时查看妻子的状况。2023年10月13日,马先生路过程女士房间,见程女士呆坐床边,模样楚楚动人,便按捺不住内心躁动,采用亲吻脸部,摸胸等方式对程女士进行骚扰。王先生下班后发觉此事,随即报警。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受理此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马先生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但因马先生案发时已满70周岁,拘留并未实际执行。程女士经此事后精神状态愈发不好,王先生心乱如麻,对马先生的处理结果无法接受。为此,他以监护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程女士的精神损失。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且对程女士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于是,在法院和妇联的调解下,马先生向程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性骚扰系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能构成性骚扰,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又如何确定呢?

1、性骚扰的主要表现方式

口头方式:如用下流语言挑逗对方,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艺术内容;动作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面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敏感部位。

2、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性骚扰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犯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经济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相关地方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关于数额的确定,法官一般只能根据上述几个因素来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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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无锡女性

编 辑:周煜堃

编 审:扶亚楠

原标题:《【以案释法】遭遇性骚扰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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