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库伦人,今日起全面禁牧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28 08:52

↓蒙语版↓

↓汉语版↓

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森林资源,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快畜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库伦旗禁牧封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全旗范围内实行全域全时全畜种禁牧,禁止一切野外放牧行为,所有畜种实行舍饲圈养。

第四条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管护是全体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

第五条 强化旗乡两级禁牧封育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禁牧封育监督管理机构。各苏木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禁牧封育执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分级管理、共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职能作用,全面抓好禁牧封育执法工作;各嘎查村要成立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受各苏木乡镇政府领导。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范围

第七条 苏木乡镇政府是禁牧封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工作。

第八条 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到苏木乡镇领导班子和旗直相关部门实绩考核目标管理,作为重点指标进行考核;实行半年通报制度。各苏木乡镇要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嘎查村干部考核范围,禁牧封育工作与嘎查村干部绩效工资直接挂钩。

第九条 建立行政嘎查村信息报告制度。嘎查村禁牧封育巡查队伍在抓好本嘎查村禁牧封育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管护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条 广大养畜户要积极保护生态建设成果,及时准确向上级管护组织反馈管护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禁牧养畜户进行棚舍、窖池建设。

第十二条 旗政府鼓励和扶持农村牧区以科学的养畜理念转变生产方式,通过舍饲圈养,进一步提高畜牧养殖业发展规模和效益,增加群众收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禁牧封育工作顺利启动和正常管护,旗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禁牧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第十四条 社会各界对农村牧区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务,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执法程序合法。

第十六条 禁牧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资金将以补充工作经费的方式拨付到各级禁牧封育队伍。

第十七条 旗禁牧封育工作办公室以及各苏木乡镇政府均要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并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对在禁牧封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户及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禁牧封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两人以上共同开展禁牧封育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放牧或偷牧的,首次违规行为以教育劝导为主;劝导无效或再次出现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禁牧封育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破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旗自然资源局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禁牧封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旗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中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关注】 @库伦人,今日起全面禁牧》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