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和见到关于我国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议论。认为这是立法者的失策,使法律文本的罚则失之于轻;这是司法和行政执法者的过失,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缺乏力度,等于是给违法犯罪者挠痒痒。
我以为,对这个问题不可一般而论。就刑事法律来说,基本不存在犯罪成本太低的问题。我国的刑罚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比较重或是很重的。我们有长期实行严刑峻法的历史传统,又有开展“严打”的现实需要,想轻刑化一时半晌是“化”不了的。我们太看重自由刑的设置和适用,不大重视财产刑。自由刑的广泛适用也说明了我们的刑罚不轻。就民商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来讲,确实有些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轻甚至该罚不罚,有些法律规定则比较合适。在立法设计罚则时,有疏漏和不尽合理之处,行政执法和司法有畸轻畸重现象都是事实,但这不能说明民商事法律和行政管理法律总体上是“轻”法。
法律之所以要有处罚规定,其目的在于矫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违法必究,罚则有度。失之于轻和失之于重均流于偏颇,二者的效果都是不好的。幅度的确定应力求合理。何谓合理?罪与刑相适应、违法与处罚相适应。这就要求立法者、司法者、行政执法者,必须从国情出发,着眼于当前的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形势,来规定罚则和适用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应简单地同其他国家相比。例如,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或虽未废除但基本不执行死刑,而我国则有必要适度保留死刑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些发达国家对一些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而我们就不能“攀比”,因为除少数富翁财主之外多数违法者是小本生意,就是罚他倾家荡产,掘地三尺也抠不出多少钱来。
我们应当重视刑罚、没收、罚款、赔偿等手段的威慑作用,使有潜在违法犯罪倾向的人顾及违法犯罪成本太大而却步。但是,这种威慑作用是有限的。因受利益驱使而铤而走险的人,任何时候都有;因生活所迫不计后果的人也不可能彻底消失。所以,单靠刑与罚解决不了违法犯罪问题。社会生活中一出现什么问题,就归因于法律不完善和打击不力,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判。
违法犯罪是社会矛盾的产物,是利益冲突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解决违法犯罪问题,说一千道一万,根本还是靠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大家都安居乐业、丰衣足食,偷鸡摸狗、打家劫舍的事自然会少。当然,社会发展和进步了,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只不过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罢了,因此违法犯罪也就永远不可能绝迹。有一天全面小康共同富裕,大家都阔了,也还会有极少数为富不仁者干伤天害理的勾当。违法犯罪问题和社会文明密切相关,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道德沦丧很容易滑入违法犯罪的泥潭。有些经济发达的国家,违法犯罪率高得惊人,究其原因,除了贫富悬殊、种族歧视、毒品泛滥、失业率居高不下等原因外,唯我主义、享乐至上、性自由等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些国家的法网不可谓不严密、社会控制手段不可谓不高明,可就是解决不了令人头痛不已的违法犯罪问题。那些国家的法学家和公众并不认为刑罚轻刑化是犯罪猖獗的主因,起码没有形成社会共识;人家的法学家和公众也不认为对市场的违法行为处罚得越“狠”越能解决问题。法制是对付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但它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况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在相对意义上可以这么讲,“漏”总会有的,所谓完善法制也就是不断地尽量补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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