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挂靠合同有效吗?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有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8-10 11:09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但实践中这类现象仍时有发生。

那么,挂靠合同有效吗?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有效?

一、挂靠合同的法律效力

挂靠合同通常是无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四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此,在建设工程领域,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 约定管理费的法律保护情况

1.未实际参与管理

如果被挂靠单位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仅通过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套利,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在《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胡国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中明确:

山东建工第四公司与胡国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且山东建工第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案涉工程实际进行了管理,其主张扣除管理费未获法院支持。

最高院在《刘昌洋、安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也明确,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出借所签订之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实际施工方向承包方或资质出借方支付管理费之条款,亦应视为无效。

2。实际参与管理

若被挂靠单位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可结合其参与管理的具体情况,参照合同约定取得“管理费”。

最高院在《王玉财、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案涉《污水管网工程劳务合同》无效,但山东黄河公司在施工现场派驻了管理人员,实施了工程质量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故原判决认定由王玉财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