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术语“解惑铺”】啥是管辖权异议?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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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1 22:49

法律术语是法治文明的精炼表达,是公众理解司法活动的金钥匙。但生活中总有些专业的“法律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诉讼时效”是几天?“举证责任”谁来担?“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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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惑: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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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哪些方面?

什么情况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被支持?

啥是管辖权异议?

要理解管辖权异议,首先得知道什么是管辖权。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以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这是当事人一项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谁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由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是主动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故其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哪些方面?

当事人可就以下三种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案件被告的户籍虽在受诉法院辖区,但经常居住地在其他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是级别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当事人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

及超期的后果有哪些?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将不再启动管辖异议程序,只能视为当事人提出一个管辖意见。

超期后,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再根据管辖权异议程序予以审查,也无须作出裁定,但会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一是出现原告变更被告的情况。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及裁定书的出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应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在多被告的情况下,因各被告的送达情况并不一样,可能有部分被告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为保证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准确性,原则上应该待所有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后,再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撤回起诉的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如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原告在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同意当事人撤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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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制作:政治部

一审:敖梦情

二审:王 娟

三审:董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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