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熟人交易的很多时候,往往存在先刷“脸卡”赊账,后付款的现象,但如若刷“脸卡”的人不幸离世,那么这些刷“脸卡”的债务又当如何承担呢?让我们跟随这起案件来学一学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5月间,姜某多次在一家饭馆用餐,分别欠下700元、500元、1200元、1460元的餐费,因为是熟人交易,姜某就先刷了“脸卡”,由饭馆老板记账后,姜某签字进行了确认。2021年,姜某突发疾病过世,其遗产有住房公积金十余万元。2022年,姜某之父老姜提取了该遗产,经过基层组织调解,姜某的继承人达成了遗产分配协议,由姜妻享有四分之一,余下遗产为姜父姜母和姜子共同共有,姜某生前产生的医疗费及所欠贷款由姜父姜母和姜子共同承担。姜某过世后,为主张餐费,饭馆老板遂将姜妻、姜子、姜父姜母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姜某在饭馆用餐并产生餐费,姜某对该餐费负有给付义务,因姜某已死亡且其遗产已被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已偿还的债务未超过遗产数额,姜某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清偿姜某所欠的餐费,参照姜某继承人分配遗产的方案,判决由姜妻承担四分之一的餐费,余下餐费由姜父姜母及姜子承担。
本院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刷“脸卡”赊账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当债务人死亡时,这样的个人债务如何承担呢?我国公民受到诚信这一传统美德的熏陶,也存在着夫债妻还,父债子还等现象。在现行法律中,也对这样的个人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继承人,在继承了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下,需要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案中,姜某的继承人姜妻、姜父姜母、姜子继承了姜某的遗产,就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姜某生前的餐费。所以,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了遗产的夫或妻、子或父或母履行夫债妻还、子债父还、父债子还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说法】子债父还 夫债妻还 父债子还 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