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请停薪留职,学校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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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7 23:31

发布于:浙江省

原标题:教师申请停薪留职,学校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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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到了好几个相同情况的咨询:学校有教师因个人原因申请停薪留职,学校对此表示同意。但学校困惑的是,对该名教师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保缴纳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特写此篇和大家共同探讨,以求答案。

01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关于类似“停薪留职”情形的相关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上述规定中所提到的“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他们都属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状态,但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然需要依法继续缴纳社保保险费。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因此,既然用人单位依然需要继续为“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就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并未中止或解除。既然双方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那么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自然也就无法免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74条的规定存在“留薪留职”的情形,和本篇所要讨论的“停薪留职”是存在差异的。“停薪留职”是薪酬暂停发放、只是保留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停薪留职”体现的是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但用人单位暂时停止履行劳动法上的工资支付义务。那么工资暂停发放了,社保是否也可以暂停缴纳呢?对此种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的情形,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和依据呢?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据此可知,在劳动者出现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时,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暂停履行的,且在暂停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可暂停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保等。

但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的法定事由仅为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如果劳动者是基于其他正常情况下的个人原因,暂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那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暂停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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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关于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相关规定。

笔者经过检索查证,在山东省、上海市、山西省、安徽省、江苏省的“劳动合同条例”中,看到了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表述,例如: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以上两个比较有代表性规定的文件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但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并暂停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的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这也就依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多的对于“劳动合同中止”事项的自主协商的权利。

03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停薪留职”应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可以在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的同时,暂停支付工资和暂停缴纳社保费用的。

但论证至此,其实还有一个实践问题尚待解决。那就是,虽然“停薪留职”属于“劳动合同中止”,用人单位暂停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暂停缴纳社保并不违法,但对于劳动者来说,暂停缴纳社保对其自身权益会产生直接的不利影响。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为保持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持续缴纳状态,是否可以允许“停薪留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正常缴纳,但所发生的费用由劳动者全部自行支付呢?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样的约定不仅不损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是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因此,从法益保护的角度,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有效约定。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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