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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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18 23:06

跨行政区划及集中管辖

(一)简要说明

1、基层法院所涉及的案件均为按照级别管辖规则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二审案件管辖法院除特别规定由三中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管辖的以外,按照基本上诉规则确认。

3、基本上诉规则,即一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浦东、徐汇、长宁、闵行、奉贤、金山、松江;二中院管辖如下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黄浦、静安、虹口、杨浦、宝山、普陀、嘉定、青浦、崇明。(简单来说,就是一中院管辖上海南部7个区、二中院管辖上海北部9个区)

4、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上海铁路局辖区内的上海、杭州、南京、合肥、徐州五个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涉铁路案件的二审。

5、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为江苏及上海沿海海域(包括洋山深水港及周边海域)和长江水道浏河口以下通海水域,其案件上诉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6、行政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和司法赔偿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但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即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约定管辖,且符合有关管辖规则的,可按照当事人约定。

8、浦东、黄浦、虹口、静安法院专设金融庭,审理本区金融案件;长宁法院挂牌了互联网法庭,审理本区涉互联网案件。

9、三中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署办公,且三中院下设上海破产法庭。

(二)行政案件(不含知产行政案件)

上铁法院:受理徐汇、长宁、虹口、普陀三个区的行政案件及全市区政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闵行法院:受理静安、松江、奉贤、金山、青浦四个区的行政案件

浦东法院:受理闵行、黄浦、崇明、宝山四个区的行政案件   

静安法院:受理浦东、杨浦、嘉定三个区的行政案件

注:行政案件,为了回避,前述基层法院均不受理所在区的行政案件

三中院: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机关为被告的第一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房屋土地征收征用类纠纷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注1:关于行政案件,在中院层面,海事行政案件、知产行政案件、金融行政案件分别由专门的中院管辖。

注2: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三中院;当事人对浦东新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一中院;当事人对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二中院。申请再审也遵循同样路径。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浦东法院:浦东、奉贤、金山

静安法院:静安、黄浦、崇明、宝山、虹口;以及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

长宁法院:长宁、徐汇、闵行、松江

普陀法院:普陀、杨浦、青浦、嘉定

注:当事人对长宁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一中院;对普陀区、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裁判不服的,上诉于二中院。

(四)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法院:徐汇、松江、金山、闵行、奉贤、长宁   

浦东法院:浦东   

杨浦法院:杨浦、虹口、宝山、崇明、黄浦

普陀法院:普陀、静安、嘉定、青浦

三中院:属于中院管辖的一审知产刑事案件

(五)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六)涉环境保护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除海事、金山、青浦、崇明外的案件

青浦法院:青浦

金山法院:金山

崇明法院:崇明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七)涉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管辖全市一审案件

(八)涉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

上铁法院:受理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的案件   

其他各区法院受理本区的相关案件

三中院:属于本市中院管辖案件   

(九)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十)轨道交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

上铁法院:全市案件

 

(十一)涉进博会案件

普陀法院:涉进博会知识产权案件(除当事人约定管辖外)

青浦法院:涉进口博览会民商事、涉外民商事案件(除专属管辖、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及当事人约定管辖外);涉进博会刑事案件

(十二)破产案件

三中院破产法庭管辖下列破产相关案件:

1、依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及上铁法院管辖的案件除外)。

2、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三中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

(2)一中院、二中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移送的执转破案件(金融机构执转破案件除外);

(3)外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3、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4、跨境破产案件 。

5、对各区人民法院、上铁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相关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

6、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上铁法院管辖下列破产相关案件:

1、在闵行、徐汇、黄浦、杨浦4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由执行法院移送的下列执转破案件:

(1)上铁法院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

(2)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债务人住所地不属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3)外省市基层法院移送本市的执转破案件;

3、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另有规定,以及各区人民法院应内部移转的执转破案件除外)

4、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5、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注:本市各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债务人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执转破案件。

02专门法院的管辖

一、海事法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规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事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海事商事纠纷等6大类108项。

(二)海事法院设有3个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下:

1、连云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含)以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

2、洋口港派出法庭受理与盐城东台市弶港以南江苏海域和通海水域有连接因素的海事海商案件;连接因素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当事人协议管辖地、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诉前保全实施地、船舶登记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等。

3、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洋山深水港派出法庭)受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登记设立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深水港、临港地区的海事海商案件;

(2)发生在洋山海事局辖区内且由洋山海事局处理的海事事故所引发的海事案件;

(3)涉及上述区域内特殊监管政策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海事海商案件;

(4)涉及上述区域内重大功能性项目实施的海事海商案件。

但前述(1)至(4)项属于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或海洋环境保护专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除外。

二、知产法院

(一)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2、诉讼标的额在二亿元以下且当事人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3、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行政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二审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2、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金融法院

(一)民商事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1、证券、期货交易、保险、信托、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2、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3、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4、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二)行政案件:

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金融行政案件。

(三)指定管辖案件:

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四)二审案件:

当事人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五)科创板相关案件:

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03高院和中院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一、民商事及涉外民商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标的额5千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在上海以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千万以上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案件

(一)上海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浦东、徐汇、杨浦、普陀)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技术性较强的以及驰名商标认定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2亿以内(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1亿以内(一方当事人住所在上海以外,或涉外、涉港澳台的)。

3、上海高级法院管辖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2亿以上(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或1亿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在上海以外,或涉外、涉港澳台的)。

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的,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所谓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案件。

(二)上海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2、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的,应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三)上海市法院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2、 三中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及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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