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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张某在A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57万元)。因资金不足,张某支付了19万元车款后,又与银行签订《汽车担保借款合同》贷款38万元。同时,《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车辆后将该车辆挂靠并登记于B运输公司名下,B运输公司以此车辆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A汽车贸易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期间,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银行遂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先后两次划扣A汽车贸易公司账户资金,共计2.4万元。A汽车贸易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B运输公司返还垫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兰陵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混合担保指的是在同一个债权债务中,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形。本案中,B运输公司用车辆提供抵押担保,A汽车贸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混合担保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A汽车贸易公司、B运输公司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相互追偿,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中签章,可以理解为担保人之间存在连带共同担保的意思联络,从而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且经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仍联系不上被告张某,符合不能追偿情形,故A汽车贸易公司请求B运输公司按照比例分担债务,应予支持。
在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各担保人承担的具体担保责任,应考虑担保财产的价值与担保债权额的关系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案中,担保财产的价值为57万元,担保债权额为57万元,保证债权额为38万元,符合担保财产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担保债权额的情形,应当以保证债权额和担保债权额的比例确定各自份额,即38/57,约为4/6。故A汽车贸易公司承担15.2(38×0.4)万元,B运输公司承担22.8(38×0.6)万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A汽车贸易公司垫付的车贷本息2.4万元;被告B运输公司对原告A汽车贸易公司向被告张某不能追偿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予以分担。宣判后,B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顺利实现,就同一债权采取多重担保较为常见,既可能有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也可能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即混合担保。那么,其中一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对该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文尊重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彼此之间的独立性,肯定了混合担保内部原则上无追偿权的立场,同时也指出了担保人之间存在追偿权的具体情形——
一是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三是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在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该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情形,审慎决定。同时,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因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借款致使自身承担了担保责任,要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并视情形依法要求其他担保人对该担保责任予以分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杨付征 孙文斌
原标题:《【法官说法】混合担保中,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抵押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