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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联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将 对每日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相关的法规政策进行汇总,供大家参考。3 月 28 日,汇总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共 6 件,江苏省内法规政 策文件共 8 件。
一、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
01
国家民航局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知》
为坚决遏制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高发态势,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要求,国家民航局近日印发《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调减国际客运航班量的通 知》,决定进一步调减国际客运航班运行数量。
根据《通知》,以民航局 3 月 12 日官网发布的“国际航班信息发布(第 5 期) ”为基准,国内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任一国家的航线只能保留 1 条,且每 条航线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 1 班;外国每家航空公司经营至我国的航线只能保 留 1 条,且每周运营班次不得超过 1 班。
《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要严格执行民航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最新版《运输航空公司疫情防控技术指南》。在抵离中国的航班上采取严格的防 控措施,确保客座率不高于 75%。
02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步行街加快恢复正常营业秩序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疫情防控分区分级、精准施策的原则,指导步行 街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业态特点和商户情况,分级分类组织、科 学有序推进复工营业。鼓励购物中心、百货店逐步恢复正常营业时间,加快推动 小微商户、沿街店铺开门营业,争取尽快恢复消费氛围。帮助商户协调调度口罩、 消毒液、额温枪等防疫物资,指导各类商户取消除当地统一规定外的防控措施。对于仍需测温、示码的地区,引导步行街管理机构探索采取统一测温、一码通行 等方式,便利消费体验。
《通知》提出,提前谋划,合理规划,研究储备一批促消费活动,待条件成 熟时组织街区商户有序开展,努力提升单次活动效率,避免“一窝蜂”式聚集。当前,着力发挥在线消费等新兴产业的促销引流功能,激活街区人气商气;待疫 情结束后,线上线下共同发力,快速恢复街区消费水平。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电 商平台和移动运营商等社会力量积极性,运用金融服务和数字技术创新促销方 式、引导客流回升。围绕重点假日和各类主题,结合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统筹做 好全年促消费工作,争取做到“月月有亮点,场场有精点”,持续改善消费者购 物休闲体验,活跃街区消费市场。
《通知》提出,及时总结疫情防控经验,将智慧街区建设作为当前重点任务 加快推进,打造设施智能、营销精准、服务便利、放心安全的“智慧街区”,实 现智能高效管理,促进线上线下融合。以疫情应对为契机,加快调整街区业态布 局,积极帮助关店调整或有升级需求的店铺与优质品牌、社会资本对接,完善街 区业态结构,提升消费品质。
03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 复产,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以来,产业链上下游部分企业面临的现金流压力 问题,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增强金融支持和服务,畅通产业链资金流,提升产业 链协同复工复产整体效应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通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产业链核心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后,以适当方式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 金占用,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二是优化产业 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通过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 单质押融资等方式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支持“稳外贸”作用,增加外 贸信贷投放,落实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鼓励保险机构 进一步拓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四是提升产业链金融服务科技水平。通过 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大中型银 行、政策性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与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银行的业 务合作。五是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和风险控制。对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相关授信予以差别化安排,完善激励机制。明确核心企业准入标准,认真审核核 心企业融资需求和贷款用途,严格审核供应链交易背景。六是加大保险和担保服 务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保险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产业链上 下游中小微企业获取融资提供增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 期限,提升贷款额度。
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持续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加强 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 力支持。
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国家农 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挥国家农 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促生产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充 分发挥首批示范园和第二批示范园创建单位带动作用,加快园区项目建设,吸纳 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的 重要载体,是促进返乡入乡就业创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平台。按照《通 知》,各地要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加快推进示范园项目建设, 积极推动新上一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持续提升示范园 产业承载能力,优先吸纳本地农民工就业,帮助有意愿的农民工创业。同时,主 动作为帮助园区企业纾困解难。
《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专项 债券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再贷款、贴息支持和农业信贷担保费 用减免政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投资专项,采取投资补 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示范园加快发展。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优先安排支农支 小等各项再贷款。对园区企业新增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应贷尽贷快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用于示范园项目建设和园 区内企业发展。
05
公安部发出清明节交通安全预警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群众交通出行日益增 多。清明节前后,群众祭扫、踏青等出行叠加,交通安全风险加大。近日,公安 部对清明节交通安全形势进行了研判分析,并向社会公众发出交通安全预警。
据研判,今年清明节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面临以下五类突出风险:陵园墓区及 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突出。尽管今年的清明祭扫受到疫情影响,但陵园墓区仍 会陆续迎来祭扫车流人流。由于陵园墓区多位于城郊、山区,沿途道路技术等级 低,坡陡、弯急、路窄,忽视安全驾驶就存在坠崖入沟风险;春季自驾出游交通 安全风险突出。随着疫情封控逐步解除,祭扫流、踏青流叠加,个体化出行(私 家车、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明显增多,疲劳驾驶、分心驾驶、酒后 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风险上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突出。高速公路 由于免收通行费,预计清明节期间将进一步出现流量高峰,小客车、大客车、大 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穿插混行,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风险增大;农村地区交通安 全风险突出。农村地区进入春播春种农忙时期,生产作业运输增多,小客车和面 包车超员、农用车辆违法载人肇事多发;雨雾天气不利影响突出。据气象预报, 3 月底至 4 月上旬,全国大部分地区累计降水量预计较往年同期偏多,对出行安 全不利,特别是雨天车辆追尾相撞、侧滑侧翻事故风险加大。
公安部提示,清明祭扫、踏青出游,请提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疫情防控、陵园 祭扫政策和规定,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交通方式,尽量避开出行高峰和夜间行车, 尽量避免长途自驾,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分心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墓园 多山区、乡村道路,请注意行车、超车、停车安全。遇雨雾天气,要减速慢行, 注意控制车速,保持车距。
06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日前,自然资源部发布第 6 号令,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 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决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9 号)、 《测 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50 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 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6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
第 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 67 号)4 部规章被废止。《决定》同时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 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江苏省内法规政策文件
01
江苏疫情防控由省级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指导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研 究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 24 时起,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 级二级响应调整为省级三级响应。
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以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 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慎终如始,坚决防止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 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02
江苏出台“体育产业 15 条”
省体育局 27 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体育产业健康稳步发 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从推动惠企纾困政策落实、加快发行体育消费券、强化体 育产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等 15 个方面,促进体育产业健康稳步发展,提振体育 消费市场。
通知提出,我省将面向全省城乡群众加快发行 5000 万元体育消费券,尽快 下达已立项总额 1.85 亿元的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健身俱乐部专项扶持 资金、中央和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启动开展 2020 年省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体育赛事、体育 健身与培训等领域企业,优先给予支持;省体育局系统已纳入 2020 年度预算且 年内确定开展的体育赛事、体育活动、体育培训等购买服务及器材采购事项,首 付款支付比例提高至 60%;2020 年中央和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 放补助资金,可部分用于场馆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支出。
《措施》提出,疫情期间,省体育局及各地体育主管部门对承租所属单位国 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免收 2 月份租金,减半收取 3-4 月份租金。联合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推出支持体育产业“复工助企四专十条措施”。对体育彩票 销售网点给予疫情防控网点专项补贴,支持体育彩票销售网点复工复市。
03
南京市出台《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 印发〈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规〔2018〕3 号)精 神,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细则》要求,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 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按照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分类,依法依规到登记机关办理 设立登记,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细则》提到,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凡以国 有资产、捐赠资产、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举办为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凡是 2012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 定书(含土地划拨批准文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举办为非营利性民办幼 儿园。
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 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 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上 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 " 教育 "" 学校 " 字样,但从事相 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本区内设立分校区、办学点的,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同意后在现有办学许可证上注明分校区、办学点名称、办学地址,不再另 行审批发证。营利性民办学校跨区办学应重新审批,申领办学许可证,再向企业 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法人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利性民办学 校分校区、办学点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范围。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 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 学历教育学校、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现有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其收费政策视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04
苏州市关于 2020 年春季苏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分批次错时错峰开学的安
排
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关于做好全省学校 2020 年春季 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分批次、错峰开学。
(一)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幼儿园)分批次错时错峰开学。
第一批次:高三年级、初三年级 3 月 30 日开学;
第二批次:初一、初二年级,高一、高二年级,小学四、五、六年级做好 4 月 7 日开学准备;
第三批次:小学一、二、三年级,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做好 4 月 13 日开 学准备。
(二)验收合格的中职学校分批次错时错峰开学。
第一批次:职业学校对口单招三年级 3 月 30 日开学;
第二批次:各市、区职业学校其他年级做好 4 月 7 日开学准备;
第三批次:市区直属高职校做好 4 月 13 日开学准备。(三)验收合格的外 籍人员子女学校、台商子女学校经批准后开学,具体时间参照同批次年级执行。(四)在苏高校以 4 月 13 日为开学起始时间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具体开学时间 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学校发布。(五)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线下 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间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部开学后,可向属地管理部门提 出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照护)申请,达到防控要求的可有序恢复线下培训活动。
各校具体开学时间经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结合当地疫情批准后实施。
05
南通市关于清明期间有序开放祭扫服务的通告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我市决定从 3 月 27 日起对公墓、骨灰堂等实行有序开 放祭扫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倡导网上祭扫,市民可登录“南通百通”APP 或“南通民政”微信公众号和 当地现有祭扫平台进行在线祭扫。
对确需到室外墓园祭扫的,提倡家庭派代表前往,每户不超过 5 人,节假日 不超过 3 人。祭扫时应尽量缩短时间,避免聚集,并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对室内骨灰堂、塔陵实施预约祭扫,市民可通过网络、电话进行预约,做到 错时安排、错峰祭扫。
为防范人员集聚和降低人员跨区域流动带来的风险,不得组织江祭、骨灰撒 散等集体祭祀活动,建议广大群众不跨省、跨市异地祭扫。
所有现场祭扫人员均须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06
南通明确分批次、错峰开学时间
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关于做好全省学校 2020 年春季 学期开学工作通知》精神,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分批次、错峰开学。具体安排如下:
(1)高三年级、初三年级: 3 月 30 日开学;
(2)中学其他年级、中职学校(含技工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小学 4-6 年级: 4 月 7 日开学;
(3)小学 1-3 年级、幼儿园: 4 月 13 日开学;
(4)高校: 以 4 月 13 日为开学起始时间,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具体开学时 间经省学校防控组批准后由学校发布。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 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的规定 和省政府关于学校开学复课“错峰、错区域、错层次”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 分期分批有序开学。
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以 4 月 13 日为起始时间,做好恢复线下 培训、照护准备工作,具体经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筹安排验收并获通过后, 错峰、有序恢复。其他教育机构开学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07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第 15 号)
本通告发布前,已自行从境外来泰,未实行集中隔离且不满 14 天的人员, 务必严格居家隔离,并在 24 小时之内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主动报告。各类 宾馆酒店等经营主体、企事业单位、港口码头、居民小区如发现有境外来泰且不 满 14 天的人员,须第一时间报告。
近期拟入境来泰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接收单位至少在入境前 48 小时 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或通过 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联系、报备,如实申报人员基 本信息、来泰日期、航班或车次、14 天内境外旅居史、健康状况、护照号码、 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同时主动申领“祥泰码”或“苏康码”。
对所有入境来泰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实施为期 14 天的集中隔离医 学观察,并全部实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所有入境来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 定。对因拒不申报、刻意隐瞒信息,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从严追究 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08
泰州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时间通告(第 14 号)
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学校 2020 年春季学期 开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全市各级各类学 校自 2020 年 3 月 30 日起分批次、错峰开学。具体安排如下:
(1)高三年级、初三年级:3 月 30 日开学;
(2)高一高二年级、初一初二年级、小学四五六年级、中职学校:做好 4 月 7 日开学的准备;
(3)小学一二三年级、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前期学校 开学情况,原则上做好 4 月 13 日开学的准备;
(4)高校:以 4 月 13 日为起始时间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具体开学时间经省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学校防控组批准后由学校发布;
(5)校外培训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照护)活动的时 间,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开学后,由市、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南京市行政法学会“南京每月新法新规研究中心”、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3 月 19 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