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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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0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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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调整,更是保险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法治基石。

3月13日下午,金融监管总局党委召开的扩大会议强调,不断提升金融监管质效。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积极推动银监法、保险法修订。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规范监管执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做实差异化监管。这一消息折射出《保险法》修订或将进一步加快步伐。此外,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工作也成为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议题,多位代表委员提出系统性修法建议,旨在解决法律滞后性问题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比如,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他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虽历经四次修订,但仍滞后于时代发展需要,亟须通过系统性修法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郑功成表示,我国保险法在2002年、2009年进行过两次有限修订,2014年、2015年对个别文字修订,因而基本上还停留在10多年前的落后状态。而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业自身在经历过追求速度的阶段后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法律的滞后局面已经影响到公众对保险业的认可和整个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此外,代表们还提出增设人身保险犹豫期、规范保险合同条款、优化退保规则等具体内容。据了解,保险法修订能够解决法律冲突与司法实践问题。比如,与《民法典》的协调。现行《保险法》在格式条款提示义务、诉讼时效(2年)等方面与《民法典》(3年)存在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类案不同判”现象频发。  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问题。比如,退保难、现金价值计算不透明等问题长期存在,需通过修法明确公平原则和细化规则。增设“自愿”“公平”原则,禁止隐性条款和自动续保等行为。优化犹豫期设置、明确现金价值计算标准,增强投保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完善监管机制。明确偿付能力分级管理、跨境监管合作等,防范系统性风险。适应新业态与数字经济需求。针对互联网保险、惠民保等新兴模式,修订将规范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填补监管空白。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安全。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通过法律完善可增强公众信任,分散社会风险(如老龄化、灵活就业保障),助力共同富裕目标。《保险法》修订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调整,更是保险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法治基石。通过系统性修法,有望解决长期存在的行业痛点(如理赔纠纷、监管滞后),同时为数字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的保险创新提供法律支撑。然而,司法公正与行业自律的协同推进同样关键,需避免“偏向弱者”的裁判倾向破坏精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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