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记者 熊赳赳)10月27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江西省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4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作为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后首部省级城市更新地方性法规,为江西省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创新构建了“1+1+4+N”城市更新规划实施体系,即建立一个城市体检先行机制,编制一个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省级统筹、市级主导、县级落实、单元实施四个规划实施层级,并配套N个政策工具。《条例》规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明确总体目标、重点区域、重点任务、片区指引、项目库等,统筹协调各类城市更新活动,避免碎片化,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条例》坚持民生优先,多元参与的原则,明确政府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将城市更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分类确定了政府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非政府投资及权属关系复杂项目的实施主体,特别规定小微城市更新项目物业权利人可自主实施更新,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小微主体的更新热情。此外,《条例》要求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考虑到江西省各城市发展存在差异,《条例》在保障方面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一方面,优化审批程序,《条例》根据城市更新实际需求,优化现有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程序和规则,保障城市更新实施。另一方面,探索多元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产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项目;鼓励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用于更新改造,以改变过去过度依赖财政投入的模式。
《条例》还强调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的深度融合,以培育经济新增长点。结合各地城市更新实践,明确实施城镇老旧厂区更新,应当发展与片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产业业态,补充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接下来,江西将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加快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提供更多的“江西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