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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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30 06:53

原创 朱瑜 上海第三中院 收录于话题#民法典学习笔记3个

【领学介绍】

上海三中院

民庭法官

朱瑜

【专题内容】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01

修改特点

1、对四级案由均进行了调整,修改数量较多

本次修改,11个一级案由中修改了3个,54个二级案由中修改了13个,473个三级案由中修改了88个,391个四级案由中修改了49个,从修改数量上看,变动内容丰富。

2、对案由表述方式进行了扩充

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仍沿用2011年《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实践中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多变性,单纯按照法律关系标准去划分案由体系的做法难以更好地满足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难以更好地满足司法统计的需要。为此,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为了与行政案件案由进行明显区分,还对个别案由的表述进行了特殊处理。

3、编排体系设置更趋合理完备

案由体系的总体编排采用纵向和横向体系的编排设置。

» 纵向体系上,以民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共计11大部分,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非讼程序案件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作为第一级案由。

» 横向体系上,通过总分式四级结构的设计,实现案由从高级(概括)到低级(具体)的演进。在第一级11大部分案由项下,细分为54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73个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在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391个第四级案由。通过纵向十一个部分、横向四级结构的编排设置,形成了网状结构体系,基本涵盖了民法典所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以及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

02

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

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

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由。

3、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时个案案由的确定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个案案由;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4、请求权竞合时个案案由的确定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5、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

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6、选择性案由的使用方法

对案由体系中的选择性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最高院本次对《案由规定》进行修改,在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下,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了相应修改,尤其是对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增加、变更部分具体案由,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下期要点提示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从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的食品领域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应运而生,新司法解释强化了“首负责任制”,对“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也作出了司法规制,详情请见下期意味•学习。

文字:朱瑜

摄影:胡祥生

原标题:《《民法典》学习笔记(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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