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民声】什么!我被告了?我该怎么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12-18 19:59

什么?

我被告了?

那岂不是很没面子啊!

民事诉讼中

我们经常听到原告和被告这两个主体

有的人会觉得被告不好听

被告会处于劣势

会不会比原告享有的权利更少呢?

当然不!

原告与被告都是案件的当事人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原告≠胜诉方

被告≠败诉方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

如果被告了要做什么

01

积极应诉

“我直接不去开庭我就什么都不知道,管他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被告在收到传票后,要积极应诉,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想着不到庭就能逃避责任,积极到庭应诉是被告的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诉法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被告缺席,就无法进行答辩、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通常缺席的一方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都是败诉的一方,除了需要承担另一方起诉的主张外,还需要负担诉讼费、公告费等。因此,积极应诉才是正确的选择。

02

提交答辩状

根据民诉法第12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答辩状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回应,指出原告陈述中的不实之处,并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如果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详细说明事实不符的地方,并附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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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证据

在梳理证据时,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销毁证据或者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一旦被法院查实,将会面临严肃的处理。

同时,当事人要注意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04

提前申请

如果需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一定要提前确定,并在庭前提出申请。这样可以让法庭有足够的时间安排,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对于申请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申请司法鉴定,申请追加诉讼参与人等事项,当事人也应尽量在庭前及时提交,以便法院在庭审前及时作出处理。这样可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05

参加庭审

根据传票上的时间和地点,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证据原件,提前到达法院,通过安检后找到对应的审判庭,提前就坐。开庭时遵守法庭秩序,积极参与辩论和举证。

如果参与的是在线庭审,提前找到网络信号稳定、周围环境相对安静的合适场所,准时进入在线庭审。

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

开庭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这样才能在法庭上为自己争取到最好的结果

希望大家都能顺利解决自己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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