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12-24 01:55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 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 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条文要义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1.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即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在主合同中设置保证条款,也是保证合同 的表现形式,但是,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需要在合同当事人中,将保 证人列明,并且保证人要在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3.保证书或者保函,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的保 证。保证书或者保函上应当有保证人的签名,保证书或者保函等作出 后,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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