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有区别。犯罪主体上,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单位工作人员;客体方面,前者涉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后者是单位资金使用权;量刑上,前者一般更重。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哪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
(三)量刑标准不同。由于挪用公款罪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共财产等更严重的情况,所以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更重。例如在相同挪用数额等情节下,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幅度往往高于挪用资金罪。

二、什么情况判定挪用公款罪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以下情况可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一)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行为方面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并不要求挪用的数额较大以及挪用时间的长短。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比如挪用公款用于投资炒股等营利性活动。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指挪用公款用于合法的、非盈利性的用途,但长时间未归还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的用途、数额、时间等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
三、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和联系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存在以下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 犯罪对象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这里的公款包括国有财产和特定款物等公共财产。
- 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资金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
3. 量刑不同
-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更重,因为其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权益且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相关。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联系
两者都是挪用型犯罪,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一定数额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且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合法占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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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赵海飞团队 陕西西安
赵海飞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法学方法论。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系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从法学院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其中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成功争取了无期和死缓的判决结果。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民事方面,主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近百家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家庭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数次参与公益诉讼,多起刑事辩护援助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称号。在理论研究方面,赵海飞律师擅长法学方法论、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多次参与律协及单位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作出的建议多数被采纳。秉承着忠于法律,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求索,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详细>>